核四釋憲案大法官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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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5日下午就核四停建案作成第五二0號解釋,指明行政院在未事先向立法院報告的情況下,逕行變更已經立院覆議通過的核四興建案,未符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憲法意旨,程序自有瑕疵。

解釋文全文如下: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与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范對象及審議方式与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主管机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构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机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机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机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于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与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适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并備質詢。

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于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并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后處理之复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盡速補行上開程序。

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听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后,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机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据憲法現有机制選擇适當途徑解決僵局,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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