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誹謗 男子判賠百萬慰撫金
(https://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22日訊】曾任國內知名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公司專業經理的周姓男子,與行政院某部會張姓女技正發生感情糾紛,竟在網路上散佈張女有意援交的訊息,並在她的行動電話留言恐嚇,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網路無遠弗屆,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口述或文字的流傳,審酌張女擔任公職及就讀某國立大學碩士班的身分,判決周應賠償張女高達一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不過一審准許張女請求登報道歉的部分,合議庭審酌恐對張女造成二度傷害,因此廢棄原判決。
此案因請求賠償金額未超過一百萬元,依法不得再上訴,已告確定。至於周姓男子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法院已依偽造文書、恐嚇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張女起訴主張,她與周姓男子原為男女朋友,因感情糾紛,去年五月十二日下午,周突然在她的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臭婊子…,你找死啊」等恐嚇字句;同月十九日,又在網站情色交友的免費留言版上,以張女英文名字留言「Come on baby,我喜歡嘗試不同的經驗,歡迎來電與我一同享受刺激」,並留下張女的行動電話號碼。
張女表示,周姓男子先後多日以不堪入耳的言詞恐嚇、威脅她,使她長期處於不敢接聽語音信箱留言的恐懼中,精神倍受打擊與折磨;而且她正值適婚年齡,目前又從事公職,名譽至為重要,不容他人任意抹黑汙衊,周竟冒用其英文名字等,在網路上刊載不實的留言,使不特定人誤認她是男女關係浮濫隨便之人,經常打電話騷擾她,造成她精神上的莫大痛苦,無法在親友面前抬頭見人,因此請求一百萬元慰撫金及刊登道歉啟事。
周抗辯說,他原本在一家著名的網際網路服務公司擔任專案經理,因此案被公司辭退,已無清償資力,何況原審所判給的百萬元慰撫金,遠高於一般侵害比名譽為重的身體、健康法益的案件,有違比例及平等原則。而且他之前曾登報道歉過,已足以回復張女的名譽。
合議庭審理認為,網路流通廣泛,無遠弗屆,以網路作為侵權行為的手段,所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口述或文字的流傳,審酌兩造身分,及張女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法益遭受侵害的程度,認為一審准許張女請求一百萬元慰撫金,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https://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