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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違反選罷法 二審判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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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1日電)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民國97年1月競選立委期間接受訪問,指控對手買票遭訴。李文忠一審時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李文忠意圖使人不當選,今天改判刑他8個月。

法院判決指出,李文忠97年1月間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時,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等言論,指射對手國民黨立委盧嘉辰買票。

板橋地檢署當時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李文忠。法院一審認為,盧嘉辰確有因太陽餅弊案遭偵辦,且盧嘉辰的部屬也遭檢方起訴,認為李文忠所言並非憑空捏造,且與公眾利益相關,判李文忠無罪。

但高院審理卻認為,李文忠發表言論時,太陽餅弊案尚在偵查中,李文忠指控對手「選舉都是以買票方式」,顯屬憑空杜撰,使盧嘉辰意圖不當選的意圖明確。

二審法官認為,李文忠不思以優質政見取勝以贏得民心,竟以污名化對手模糊焦點,發表言論是基於真實惡意,影響選民投票權行使,加上李文忠曾有妨害名譽前科,改判刑他8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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