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紀實文學

倉鼠日記(70)

【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

———2008年12月31日———

我燒了他們給我的一張韓幣,起身的時候,看見後道裡有一個鬼影飄過去,嚇得我躲到他們的中間,有人看到前道也有一個鬼影飄過去,這時候那小子身體又晃起來,而且棚頂那盞燈忽明忽暗的,大家就講在這個監室裡的各種怪事,210被前樓蓋住了窗戶的位置,平時這一半的走廊也不點燈,在白天都陰森恐怖。

張副班長不同意這個說法,他分析是因為寒冷得跟冰窖一樣,所以管教遛道都穿著棉大衣,領子把臉都遮起來,不注意瞅就跟鬼一個樣,雖然覺得有一定道理,但是我還是隱隱約約聽到鬼的哭聲,隔壁的209是個空房間,裡面明顯發出「嗚——,嗚——」的聲音,我就感到後背發涼、髮根倒立,再也不敢睡覺了。

坐班又跟小子說:「你看這個號裡的人都很窮,您老想吃點什麼我們給你準備,吃完了你就好好地走吧。」於是,我把好吃的端給他,他吃了幾口,管教過來了,他突然間發瘋似的咆哮起來,把碗裡的東西揚得到處都是。管教很生氣,他被幾個犯人四腳朝天地抬走了。

他們圍著坐班聊這個鬼的事,說這個鬼太不好惹了,這個監室非常不吉利,老是招鬼來弄出事故。他們越說越興奮,就拿出毒品來放在錫紙上,點著打火機熏出煙來吸食,他們正好圍坐在監控的下方,一點也不戒備那個東西。吸完了他們的精神頭非常足,兩個眼睛好像在放著光,嘴裡嗡嗡嚶嚶地說個不停。

我越來越害怕,本來幹了一天的活累得要命,但是現在一點睡意都沒了,時間到了午夜十二點,天一亮就是2009年了,我孤零零一個人趴在後門的小窗戶上,想自己的事情,一陣寒風吹進來,我冷得打了一個寒顫,再有一個多月我就從這個地獄走出去了,我將來會有什麼樣的改變,中國將會有什麼改變呢。

夜深了,我無法入睡。

很多人都睡著,

總會醒來的。

附錄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哈檢刑訴[2008]219號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學文化,無職業,住址****,2008年7月8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哈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刑事拘留,8月6日經本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市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於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于2008年1月,利用破網軟體突破網路封鎖,登陸到以加速中共解體為宗旨的境外反動網站「未來中國論壇」多次以「隱藏的狙擊手」、「長江九號」、「主持人阿哲」等網名發佈大量反動文章,煽動「為推翻中共罪惡政權而鬥爭,直到這個政權的垮台」妄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2008年7月8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以「隱藏的狙擊手」、「長江九號」、「主持人阿哲」等網名,在「未來中國論壇」發表的反動文章;

物證***使用的電腦;

被告人***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敬禮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附:

被告人***現羈押于哈市第一看守所;

證據目錄1頁;

證人名單1頁;主要證據影本500頁。

附錄二: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哈刑初字第240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住址****。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哈爾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以哈檢刑訴[2008]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指定辯護人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08年1月,利用破網軟體突破網路封鎖,登陸到以加速中共解體為宗旨的境外反動網站「未來中國論壇」 多次以「隱藏的狙擊手」、「長江九號」、「主持人阿哲」等網名發佈大量反動文章,煽動「為推翻中共罪惡政權而鬥爭,直到這個政權的垮台」妄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

1、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出具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證實,發現被告人***在互聯網發表反動文章即立案,並將***抓獲的過程。

2、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出具的《搜查記錄》證實,在被告人***住處查處電腦一台並扣押。

3、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出具的現場物證照片證實,現場位於哈爾濱市***,電腦螢幕照片上證實以線民「隱藏的狙擊手」、「長江九號」、「談話主持人阿哲」發表有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

4、哈爾濱市公安局公共資訊網路安全監察支隊出具的哈公(網監)勘(2008)038號《電子物證檢查筆錄》證實,經對電腦硬碟檢查,確認該硬碟存儲空間為10GB,共恢復檔176MB,其中包括730個doc 格式檔,471個txt格式檔,18個htm格式檔。並附被恢復的79個文本文檔的電子版目錄。

5、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出具的79個被恢復檔的列印件:文章有《「一招制勝」的解體中共之法》、《讓我們一起懺悔吧》、《什麼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誰在點燃仇恨之火》、《中國民眾非暴力反抗策略探討》、《武裝革命是代價最小的一種方式》、《災區最好的重建方式是消滅中共》、《徹底清理共產主義》、《我憑什麼設計未來中國》、《中國向何處去》、《未來中國的政治隨想》、《08一場人民戰爭浮出水面》、《向過渡政府遞交起訴胡錦濤、溫家寶的起訴書》、《正確認識西藏問題和達賴問題》、《為什麼說解體中共不會引起社會動盪》等,證實了***網路發表的有關推翻中共領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內容的言論,及其對「5.12」大地震、西藏問題的造謠言論內容。

6、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出具的《偵查實驗筆錄》證實,***在偵查機關連接互聯網的電腦上,利用破網軟體(自由之門6.74版本),突破封鎖互聯網篩檢程式登錄到動態網站「未來中國論壇」以用戶名「隱藏的狙擊手」密碼是***的拼音(**********)登錄到用戶註冊網址,並且用「長江九號」、「主持人阿哲」網名搜索相關鏈結,下載列印了22張自己曾在境外發表有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

7、被告人***以網名「隱藏的狙擊手」在「未來中國論壇」的有關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列印件,證實了***在互聯網上傳播了大量試圖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8、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調取的所謂《「未來中國論壇」管理規章》列印件記載內容,證實了該論壇是一個以解體中國共產黨為宗旨的論壇。

9、證人**的證言證實:其家房屋是二居室的結構,其和丈夫**居住一室,兒子***單獨住一室。***的房間有一台電腦,能上網。其和丈夫**都不會使用電腦登錄互聯網。

10、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出具的常住人口詳細資訊證實了***的身源情況。

11、被告人***的供述證實:其於2008年1月4日開始登錄未來中國論壇,在網頁的會員名字「隱藏的狙擊手」密碼是其名字的中文拼音(***),還有「談話主持人阿哲」、「長江九號」兩個網名,大量發佈其轉載、製作的有關推翻我國現政權言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當庭陳述的事實與指控事實基本一致,針對庭審中辯護人提出的案件焦點問題,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所采信的證據,現概述並裁斷如下: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身為反政府反社會主義境外網站的最低級別會員,利用互聯網和使用破網軟體進入網站,實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受到的限制條件較多,與普通人民群眾均能夠耳聞目睹其煽動言論的情形存在較大區別,故應當認定其煽動犯罪的社會危害較小,對之從輕處罰。

公訴人當庭答辯認為,本案的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於並不確定的狀態,被告人***可以突破封鎖登錄境外網站的行為,普通人甚至青少年都可以做到並受到其煽動言論的影響,故不能確認其社會危害小,另外,如果被告人***在反政府反社會主義境外網站中的地位高,其煽動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故不能據此對之輕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登錄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宗旨的境外網站,捏造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消息,惡意污蔑、詆毀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其主觀上明知並希望通過煽動行為,促使不特定的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只要被告人***實施了上述行為即構成本罪,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考慮到被告人***並未同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並當庭悔罪,在量刑上可酌情考慮。

被告人***以造謠、誹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監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其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五十五條第一款、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

代理審判員 ***

代理審判員 ***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

本判決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五條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天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全文完~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