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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
【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17日電)南投縣某國中蕭姓學生上課屢屢遲到,被訓導組長在午休時間罰站及撿拾垃圾,家長不滿狀告校長、訓導主任及組長 3人涉嫌妨害自由。檢方今天以該體罰為管教行為,不予起訴。
南投縣鳳鳴國中蕭姓學生於民國98年2、3月間,因上課屢次遲到,訓導組長陳永福因而從2月11日至3月25日,處罰蕭姓學生在午休時間到教師休息室門口罰站,或至校外周邊撿拾垃圾,作為懲戒。
蕭姓學生的家長事後以孩子在撿拾垃圾時手臂曾遭到割傷,因而狀告校長陳恆旭、訓導主任蔡永祥及陳永福 3人,共同涉及刑法妨害自由、妨害自然發育及使人為奴隸等罪嫌。
南投地檢署今偵結。檢察官表示,校方對蕭姓學生所做的罰站及撿垃圾處罰,並未逾越教育部頒訂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為法規所允許的教師一般管教行為,因此認為應該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