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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水利會選舉賄選可處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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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2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水利會選舉如賄選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脅迫他人退選,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未規定水利會會長與會務委員選舉賄選罪責,國民黨籍立委劉盛良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爾後賄選或是期約要求他人退選,都可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是使他人放棄競選,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此外,根據現行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除了會員遭停權、褫奪公權、犯內亂外患、詐欺、侵占、背信、貪污等罪,遭到判刑確定,或是受保安、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劉盛良對此也提出修正,增加投票行賄、收賄、妨害投票、妨害競選等罪,經判刑確定者,也不能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劉盛良版本中還規定,被判刑6個月以上未獲緩刑者,或是被宣告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完畢,或是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以及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被解除職務者,都不能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由於台灣省15個農田水利會將於4月1日登記、5月15日投票,為了避免新舊法適用認定上的爭議,委員會將原本「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當選者,亦同」等字刪除。修正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因此5月的農田水利會選舉候選人資格,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討論後初審通過,送交院會審查前,不需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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