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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水利会选举贿选可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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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2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水利会选举如贿选将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胁迫他人退选,也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行的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未规定水利会会长与会务委员选举贿选罪责,国民党籍立委刘盛良提出“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尔后贿选或是期约要求他人退选,都可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9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竞选,或是使他人放弃竞选,则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5万元以下罚金。未遂犯罚之。

此外,根据现行的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规定,除了会员遭停权、褫夺公权、犯内乱外患、诈欺、侵占、背信、贪污等罪,遭到判刑确定,或是受保安、感训处分确定者,不得登记为会长、会务委员候选人。

刘盛良对此也提出修正,增加投票行贿、收贿、妨害投票、妨害竞选等罪,经判刑确定者,也不能登记为会长、会务委员候选人。

刘盛良版本中还规定,被判刑6个月以上未获缓刑者,或是被宣告强制工作尚未执行完毕,或是执行完毕未满5年者,以及曾担任农田水利会选任或遴派职务被解除职务者,都不能登记为会长、会务委员候选人。

由于台湾省15个农田水利会将于4月1日登记、5月15日投票,为了避免新旧法适用认定上的争议,委员会将原本“已登记者,应予撤销或废止,已当选者,亦同”等字删除。修正前已发布选举公告的选举,仍适用修正前的规定,因此5月的农田水利会选举候选人资格,不适用修正后规定。

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讨论后初审通过,送交院会审查前,不需经由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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