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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雷區土地還民 江宜樺指示協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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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 3日電)金門排雷後的公有土地,金門縣政府今天建議中央修法「還地於民」;對此,內政部長江宜樺指示由地政司、營建署協調草案,再與地方政府尋求可行的解套辦法。

江宜樺下午訪視金門縣政府並主持座談會,與縣長李沃士、金門縣選出無黨籍立委陳福海及縣府團隊,就地方發展交換意見。

其中,縣府提案建請雷區範圍內公有土地,在離島建設條例增訂條文,賦予土地權利人申請承購的法源,以解決歷史問題。

縣府提案中指出,金門列管雷區有154處,面積293公頃,國防部預計在民國 102年底完成雷區排雷。其中,雷區屬於金門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約 148公頃、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約35公頃,其他雷區土地民眾希望能購回以維護權益。

縣府指出,金門在民國43年首度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部分民眾未及依法主張土地所有權登記,即是因軍方布雷而喪失占有。基於特殊歷史背景,建請在離島建設條例增訂條文,除依法不得為私有者、及有公用之必要者外,應從寬處理,讓原土地權利人申請承購,以保障其權益。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如果民眾能提出明確的布雷前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而國家公園設置有需要,則辦理補償較為公平。不過,李沃士、陳福海主張先「還地於民」,在取得土地證明文件有困難下,先有法源讓民眾取回自己的土地,再由政府購買,以免引發民怨。

由於離島建設條例增訂條文在研擬中,江宜樺指示由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協調研擬出草案,再與金門縣政府溝通,尋求出解套的辦法,再送主管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查。

江宜樺先前接受記者訪問時曾表示,排雷後土地初步的處理原則是,盡量保存生態完整性,如果能在維護生態完整性前提下,也將在最大彈性範圍內幫助地方產業發展,以取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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