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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申請有關學位及工資要求

【大紀元4月4日訊】2011財政年度H-1B申請將於2010年4月1日開始,這裡我將對H-1B申請法律規定的學位和工資的有關要求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H-1B簽證是發給受美國公司僱用的外國專業人士的為期六年的臨時工作簽證。所謂專業人士是指申請人必須至少獲得美國大學本科學位或經移民局認可的評估機構認可的同等學歷並且所從事的工作要求相關的學歷或專業知識。並不是任何學位都符合H-1B要求。首先H-1B要求的學位為4年制大學本科學位,另外H-1B申請人所要從事的工作需要與學位的專業對口並需要應用其在大學所學到的理論知識。除了學位要求之外,H-1B申請還必須符合特定的工資標準要求。通常的工資標準為僱主與工會談判達成的工資標準。如果僱主的公司沒有工會,那麼僱主支付H-1B申請人的工資將不低於僱主給員工實際支付的工資或不低於流行工資(prevailing wage)的標準,以高者為準。流行工資的標準是由不同的因素決定的,包括工作職稱(job title)、工作職責(job duties)、工作要求(job requirements)、工作地點(job location)和工作時間(number of work hours)。下面我將對H-1B的學位和工資要求做一個基本介紹,供大家參考。

簡單來講,H-1B的學位要求是指申請人必須至少具有與H-1B工作專業對口的大學本科學位(四年)或同等學歷。滿足學位要求的最直接途徑是在美國取得與工作對口的美國大學本科或研究生學位。例如計算機軟件工程師的工作要求申請人具有計算機專業的學士學位,如果申請人取得了美國的大學四年制的計算機學士學位或計算機碩士學位,即滿足了此工作的學位要求。如果申請人沒有美國的學位但有類似的外國學位,申請人可以通過具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外國學位進行評估來滿足H-1B的學位要求。例如,某申請人只有中國大陸某大學的計算機本科學位,只要該大學在美國得到承認,那麼具有學位評估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可以對該外國學位進行評估並出具同等學歷的證明從而達到H-1B的學位要求。

另外,如果申請人的大學教育不滿4年或學位與H-1B工作不完全對口,但申請人卻具有多年的相關工作經驗,那麼也可以通過專業評估機構對此外國學位和工作經驗進行評估和折算來滿足H-1B的學位要求。工作經驗折合學歷的一般規律是三年相關的全時工作經驗相當於一年美國大學學歷。以此推算,如果申請人具有三年大學學歷主攻計算機專業,另外還有三年全時計算機編程經驗的話,這樣的學歷和工作經驗根據同等學歷的評估就可能相當於美國大學的四年計算機學位,從而滿足H-1B的學位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使用工作經驗進行評估,則申請人必須提供由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信來證明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職位、工作職責等,僅憑個人簡歷是不夠的。

如果申請人在H-1B申請時還未拿到美國學位而且也沒有上述的國外同等學位評估所需要的條件,但申請人卻完成了取得美國學位的所有學位要求而只是等待在畢業典禮上取得學位證。如果等待畢業典禮後則錯過了一年一度的H-1B申請機會。在這種情況下該申請人可以要求學校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出具證明信,證明該申請人已滿足所有學位要求。此類信件必須由學校裡有權出具此類信件的人員出具(如學校的Dean,Registrar 或department head)。H-1B申請人可以在取得學位證之前向移民局提供此信證明符合大學學位要求,以便在H-1B名額開通時盡早遞交H-1B申請。

除了學位要求之外,H-1B申請人的工資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工資標準。如果僱主與工會談判達成一定的工資標準,那末H-1B人員的工資不得低於此標準。如果僱主的公司沒有工會,那麼僱主支付H-1B申請人的工資將不低於僱主給員工實際支付的工資或不低於流行工資的標準,以高者為準。H-1B的流行工資通常來自勞工部或勞工部認可的工資調查數據,而勞工部或勞工部認可的工資調查的結果是由H-1B申請人將要從事工作的工作職稱、工作要求、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所決定。不同的工作職稱的流行工資標準往往不同,如軟件工程師(software engineer)與電腦編程員(computer programmer)的工作職稱和工作職責不同,工資也不同。另外相同的工作職稱也可能由於工作要求或工作職責的不同而由低到高分為不同的工資等級。例如僅要求大學學位的電腦編程員的工資可能低於除大學學位外還要求工作經驗的電腦編程員的工資。

H-1B流行工資標準還取決於H-1B的工作地點,勞工部在決定流行工資標準時用郡或縣(county)作為工作地點的標準。在工作職稱和工作職責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如果工作地點不同,工資也可能不同。因此,正確決定H-1B申請人的工作地點對決定H-1B的工資標準十分重要。如果H-1B申請人的僱主在一個地點而H-1B申請人常駐在客戶的另一個地點工作,那麼H-1B流行工資時的工作地點應當是H-1B申請人的實際工作的客戶的地點,而不是遞交H-1B申請的僱主所在地。另外如果H-1B申請人需要在一個以上的地點工作的話,該H-1B申請人的工資應當符合每個工作地點的流行工資的要求。

H-1B還可以半時工作(part time),例如H-1B持有者每週只工作20個小時而不是40個小時。這樣就需要先決定根據小時計算的流行工資標準,再根據此標準推算出H-1B工作的年工資。如果一個H-1B申請人同時申請兩份半時工作,則必須向移民局遞交兩份單獨的H-1B申請並且每一份H-1B申請都必須符合H-1B流行工資標準的要求。在進行此類計算時一般採用一年52週工作,一週全時工作時間為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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