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辦聽證會 台立委提案強制公告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8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4日電)台灣現行行政程序法未明定舉辦聽證會前應強制公告,常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影響。為擴大聽證程序人民參與,立委提案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前,除通知當事人外,應改採強制公告。

為避免政府徵收土地重演苗栗大埔事件,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日前曾提案修改土地徵收條例,針對重大建設或爭議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舉辦聽證會。不過由於現行法令未規定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前應強制公告,因此高志鵬進一步提案修改行政程序法,改採「強制公告」。

高志鵬表示,現行的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並未規定在聽證會舉辦前必須強制公告,只規定「必要時公告聽證事項」;然而,利害關係人範圍可能很廣泛,行政機關不見得能全數通知,因此有「強制公告」的必要。

高志鵬說,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舉辦聽證會前,應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但僅於「必要時」公告聽證事項;然而,所謂的利害關係人範圍難界定,有些是行政機關無法預知的,所以應該強制公告,也擴大人民參與。

至於聽證會通知與公告後到聽證會舉行之間應預留多少時間?高志鵬指出,為方便聽證當事人、代理人及行政機關可以早日確知聽證會舉行日期,並因應聽證內容不同需求以充分準備,應規定在聽證會舉辦前 7日通知及公告;不過若因情況急迫或有特殊因素,可以不受7日前公告的限制。

為因應電子化政府時代來臨,高志鵬提出的修正草案中也明定,聽證程序的公告方式除了登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之外,也應該以網際網路電子公告的方式呈現,以提高行政效能。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