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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听证会 台立委提案强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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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孟奎台北14日电)台湾现行行政程序法未明定举办听证会前应强制公告,常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影响。为扩大听证程序人民参与,立委提案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会前,除通知当事人外,应改采强制公告。

为避免政府征收土地重演苗栗大埔事件,民进党立委高志鹏日前曾提案修改土地征收条例,针对重大建设或争议案件,中央主管机关应举办听证会。不过由于现行法令未规定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会前应强制公告,因此高志鹏进一步提案修改行政程序法,改采“强制公告”。

高志鹏表示,现行的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会,并未规定在听证会举办前必须强制公告,只规定“必要时公告听证事项”;然而,利害关系人范围可能很广泛,行政机关不见得能全数通知,因此有“强制公告”的必要。

高志鹏说,行政程序法第55条第 1项规定,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会前,应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但仅于“必要时”公告听证事项;然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难界定,有些是行政机关无法预知的,所以应该强制公告,也扩大人民参与。

至于听证会通知与公告后到听证会举行之间应预留多少时间?高志鹏指出,为方便听证当事人、代理人及行政机关可以早日确知听证会举行日期,并因应听证内容不同需求以充分准备,应规定在听证会举办前 7日通知及公告;不过若因情况急迫或有特殊因素,可以不受7日前公告的限制。

为因应电子化政府时代来临,高志鹏提出的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听证程序的公告方式除了登载在政府公报、新闻纸之外,也应该以网际网路电子公告的方式呈现,以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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