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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巧立名目收費 台監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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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8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桃園縣政府及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主動將署立桃園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照護清潔費」變更為「照護費」,收費金額與方式也不合理,有巧立名目之嫌,今天通過糾正案。

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尹祚芊、馬秀如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所屬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桃園醫院。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及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主動將署桃醫院提請審議的呼吸照護病房「照護清潔費」,決議變更為「照護費」,導致費用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盡相符,收費金額與方式也不公允與合理,除了沒有善盡審查之責,更有協助該院巧立名目之嫌。

糾正案文說,署桃醫院呼吸照護病房「照護清潔費」、呼吸照護中心「清潔日用品費」及「看護費」,未依規定明確載明於病患收據,而且在未報請主管機關審議前,就擅向病患收費,期間分別超過8年及3年,顯然沒有依法行政,輕忽就醫民眾知的權益。

糾正案文表示,桃園縣政府及衛生局疏於督導考核,一直到監察院調查後,才要求醫院改善,有違失;衛生署則疏於監督,導致所屬公立醫院擅訂呼吸照護病房自費項目,桃園、新營及旗山等署立醫院在未依法報准前,就擅向民眾收費,有疏失。

另外,糾正案文說,衛生署訂定的「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沒有充分考量實際護理及護佐人力需求,也沒有查察署桃醫院呼吸照護中心、呼吸照護病房相關醫事人力及病床數不符設置基準,仍持續支付醫院醫療費用,有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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