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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案
【大纪元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8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桃园县政府及县医事审议委员会主动将署立桃园医院呼吸照护病房“照护清洁费”变更为“照护费”,收费金额与方式也不合理,有巧立名目之嫌,今天通过纠正案。
监察院通过监察委员尹祚芊、马秀如提案、纠正桃园县政府及所属卫生局、行政院卫生署及所属桃园医院。
纠正案文指出,桃园县政府及县医事审议委员会主动将署桃医院提请审议的呼吸照护病房“照护清洁费”,决议变更为“照护费”,导致费用名称与实质内容不尽相符,收费金额与方式也不公允与合理,除了没有善尽审查之责,更有协助该院巧立名目之嫌。
纠正案文说,署桃医院呼吸照护病房“照护清洁费”、呼吸照护中心“清洁日用品费”及“看护费”,未依规定明确载明于病患收据,而且在未报请主管机关审议前,就擅向病患收费,期间分别超过8年及3年,显然没有依法行政,轻忽就医民众知的权益。
纠正案文表示,桃园县政府及卫生局疏于督导考核,一直到监察院调查后,才要求医院改善,有违失;卫生署则疏于监督,导致所属公立医院擅订呼吸照护病房自费项目,桃园、新营及旗山等署立医院在未依法报准前,就擅向民众收费,有疏失。
另外,纠正案文说,卫生署订定的“全民健康保险呼吸器依赖患者整合性照护前瞻性支付方式试办计划”,没有充分考量实际护理及护佐人力需求,也没有查察署桃医院呼吸照护中心、呼吸照护病房相关医事人力及病床数不符设置基准,仍持续支付医院医疗费用,有失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