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競爭法草案
【大紀元2011年10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王文穎綜合報導)香港政府建議修訂《競爭條例草案》,建議範疇包括條文清晰度、低額模式、罰款上限、違章通知書、私人訴訟和合併的規管,當中作出多項讓步,包括改變違法企業罰款計算方法,變相降低罰款上限;中小企亦獲得部份豁免。
政府就《競爭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重點之一是改變計算罰款上限。原先的建議是將罰款上限定為相當於違規產品或服務全球每年營業額的10%,但商界認為過嚴。今次修訂則改為計算本地營業額的10%,並加設最長3年計算限期。如果違反行為持續多於3年,則以營業額最高的3年為準。
政府又將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4類違反競爭行為,定為嚴重行為。負責執法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可透過接納承諾、發出違章通知書,或提出法律程序處理。
條例又訂明限制廣告宣傳、集體拒絕供應,以及訂立標準化協議,屬於非嚴重行為,競委會將按個別情況,向違規企業發出告誡通知,要求在一定限期內停止違規行為,或採用確切解決方式;若違規行為持續或重現,企業可被檢控。
針對中小企擔心誤墮法網,政府建議如中小企集體行為,累加每年總營業額少於1億元,便可以獲得局部豁免。但較嚴重違反競爭行為的,包括操縱價格、圍標等,則仍然受條例規管。現階段政府亦不會立法規管跨行業合併活動。
另外,受反競爭行為而蒙受損失人士可提出訴訟,當局數年後會檢討是否需要設立獨立私人訴訟權利。
政黨質疑向商界投降
公民黨批評政府的修訂建議屬於向商界投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修訂表示失望,認為政府對商界的種種要求差不多全盤投降,對違反競爭行為的阻嚇作用微乎其微。
自由黨則指,在法例下一些指引仍然不清晰,令中小企感到困惑。經修訂的競爭法,亦無法針對大財團壟斷行為。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張炳良關注取消私人訴訟權利可能令消費者無法追討所受損失,希望將來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嚴厲執法,顯示當局打擊反競爭行為的決心。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表示,當局已向立法會提交《競爭條例草案》的修訂,並指今次的修改回應了商界的關注,整體條款亦能有效打擊反競爭行為。當局將在10月25日的立法會會議中向議員介紹建議修改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