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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監守自盜 雄院重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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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9日電)某銀行高雄分行林姓行員涉嫌監守自盜客戶帳款,款項達新台幣6390多萬元,並為逃避追查從中洗錢。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重判他有期徒刑17年。全案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被告負責經辦授信存提款、定期存款、申辦開戶、電話語音轉帳、網路銀行等業務,為貪圖金錢,不思盡責職守,涉嫌自民國95年6月起,擅自以中途解約、簽蓋客戶原留印鑑取款條等方式盜款,再以電子帳戶方式匯入他母親及弟弟帳戶。

判決書表示,被告為掩飾盜款犯行及追查,陸續將部分款項轉入不知情友人帳戶內,涉嫌洗錢,全案經行方查出提告。

雄院承審法官認為,被告為銀行員,不思盡責職守,卻為私利盜取客戶款項高達6390多萬元,雖然事後回補款項,但尚未回補金額仍達2357萬元,且至今未和行方洽商和解或清償計畫,惡性重大,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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