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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兒少法〉禁過度報導羶色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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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1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歷時3年5個月的修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11日完成三讀,加入多項對媒體報導內容的規範,如報紙在新聞描述上過於羶色腥,經報業公會自律處置無效時,可處15萬元罰鍰。另居家托育的服務者須年滿20歲,具相關證照及科系畢,並須向主管機關登記。

修正案彙集了30個立委版本,由75條增為118條,以時代變遷後的情況修正,重點加入了對媒體、網路、電玩等關於羶色腥、自殺等內容的限制與罰則,用以保護兒少的身心發展。

而對於媒體大量報導藝人賈靜文爭取女兒監護權而出現不少涉及其女兒「梧桐妹」 的影像與文字,也增訂了俗稱的「梧桐妹條款」,規定兒少的姓名、代號或可從而得知的相關地點都不能報導,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因維護公益而有公開必要者,不在此限,譬如少年殺手廖國豪。

保母須登記 違者可罰3萬

新法指出,居家托育的服務者須年滿20歲,具相關證照、科系畢,須向主管機關登記。無登記者,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另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研議訂立收退費基準,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及政府的補助。

而各縣市政府可以輔導、委託或自辦國小六年級以下的課後輔導,並開設課後照顧人員資格培訓班,但犯性侵害罪、嚴重精神疾病或嚴重行為不檢者,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或課後輔導的負責人及工作人。

條文也對孩童收養制度做出修正,收養媒合機構必須經政府認可,違者最高罰款新台幣30萬元,但五等姻親、旁系親屬六親等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在上述限制。

台灣少年權益促進聯盟發言人葉大華表示,面對社會變遷、高風險環境的挑戰,兒少已從「保護照顧的依賴者」,提升為「權益保障的需求者」,兒少法已跳脫過去主要為提供弱勢兒少福利服務、緩解世代不正義與城鄉差距問題的層面。◇

(責任編輯:趙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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