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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加盟前把握合約審閱期

【大紀元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7日電)2011台北國際連鎖加盟大展明天登場,一名吳姓單親媽媽數年前簽下「合夥入股」契約,誤以為是「加盟」契約,蒙受損失,財店兩失。公平會今天呼籲民眾,應把握5天合約審閱期。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偉哲上午舉行「連鎖加盟=連鎖陷阱?加盟合約先看清」記者會,邀吳姓受害人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處副處長吳德生出席。

吳姓陳情人說,2007年她在台南某甜點店任店長,2008年3月向友人借貸新台幣60萬元回高雄開加盟店,基於信任業者,她當場繳款簽約,同年5月業者決定高雄地區暫不開店,她向業者提出解約,業者強調這是「合夥」契約,非「加盟」契約,不退費。

吳德生表示,不論是加盟或合夥契約,只要有契約爭議,不管是實質內容或程序爭議,都須向法院主張,由法院判定。

他說,公平會僅從加盟關係訂定行政規定,包括是否有契約審閱期、是否揭露重要資訊等,如果沒有,公平會可處罰總公司,但加盟的民眾若有損失還是要到法院主張,公平會不能幫受害人要錢。

黃偉哲表示,2011年連鎖加盟展明天舉行,民眾在現場不必急著簽加盟合約,應把握公平會規定的5天合約審閱期,帶回加盟合約後,多方諮詢專業意見再簽約,以免發生加盟糾紛。

吳德生也呼籲民眾,加盟店有賺有賠,應慎選加盟總部,其次仔細看加盟契約、詳讀權利義務關係,加盟總部也應提供加盟契約,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否則公平會可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