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教團質疑申訴適法性 避免教師擇法適用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1年03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為淘汰不適任教師,保障學生權益,教師申訴制度將教師代表比率調降,以免衍生「師師相護」爭議。但部份教育團體堅持,教師申訴制度須《工會法》、《教師法》二法兼顧。全國校長協會表示,應避免教師擇法適用,兩法存有相互扞格矛盾之處,教師的「適法性」令人存疑。

配合勞動三法將教師納入規範對象,因此同意教師可組織和加入工會,於今年5月1日將正式成立教師工會,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憂心,《工會法》爾後將成為教師的後援,在工會強勢介入的情況下,要處理不適任教師更是難上加難。

教師原本的申訴制度,不僅可以讓透過工會來爭取權益,也能夠運用原來的申訴管道來提出申訴,不僅雙軌並行浪費行政資源,而且不同管道的申訴處分,更會造成處分不一的結果。

評定流程 曠日費時

根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教師,可加以解聘。不過這段過程曠日費時,如規定「行為不檢」處理流程就有察覺期、評議期及審議期。

全國校長協會指出,台灣法律對教師的保護相當完善,光是調查跟輔導,一個學年就過去了,教師若不接受決議,還可尋求救濟途徑,包括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這段漫長的路,預估至少要耗時6年。造成不適任教師繼續教學,學生還在繼續受煎熬。

教師申訴管道 只能擇其一

張榮輝表示,若加強淘汰不適任教師機制,應掌握三大重點,包括教師如要申訴,要避免教師擇法適用,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教師法申訴規定,只能擇一適用。

另外,申訴評議委員會大幅降低教師代表,教師及家長代表須各占3分之1,其餘再由教師、家長、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專家、教育專家及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避免「師師相護」狀況發生。

尤其要讓申訴處理機制更明快,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做成申訴或再申訴決定者,視同訴願決定,得逕行行政訴訟之相關救濟,以節省半年到1年的訴願處理時間,不僅兼顧程序正義,又能保障學生受教權。

教育部則表示,教師希望申訴制度能夠保留,只要學校對個人的行政處分措施出現爭議時可以提出申訴,不過教師要是提出申訴沒有通過,就不可再要求協商,只能夠擇一,沒有擇法適用的問題。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