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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公視法 縮減董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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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董事名額減為13至17人,董事長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的董事長,兼任的職務應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明目費用。

現行公視法規定,董事人數為17人至21人,是為因應原住民及客家頻道節目製播及多元發展,但為讓董事會運作更有效能,在參考其他國家做法後,行政院會通過將董事人數修正為13人至17人。

草案並明定董事應有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1名,員工董事1名;並調整公視董、監事評選須全體審查委員3/4以上同意的門檻,改為2/3以上同意即獲通過;另增訂董事總額未達13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達1人或員工董事變更時,應即補聘。

草案增訂董事長推選方式,由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3/4以上同意推選。董事長應為專任有給職,並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長,兼任的職務應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明目的費用。

為增進公眾參與,草案新增公視基金會應每年邀相關廣電團體及媒體監督團體,就公視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的運用等事項,定期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並提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

草案新增公視基金會應將受贈股份產生的現金股利及紅利的70%捐贈給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現行規定董事每屆任期3年,期滿得續聘,草案新增,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的行為,致公視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公視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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