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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務員失職釀災 可提國賠

【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7日電)台中夜店大火造成9人死亡。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若檢方調查出相關執法人員未落實安全檢查、任由業者違規等事由,家屬可聲請國家賠償訴訟。

台中市阿拉夜店6日凌晨疑似因猛男「火舞秀」燒到天花板釀成火災,造成9人死亡。台中市政府受訪時指出,失火的夜店設在住宅區,消防單位近5年來總共安檢21次,卻只有1次不合格,後來也通過,且夜店登記名稱為飲料店。

這場火災除了暴露公共安全死角問題之外,也令外界質疑台中市政府相關公務員,是否未盡職責?家屬可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與權利時,國家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表示,其實先前有公共場所大火求償成功的案例。民國84年間,台中衛爾康西餐廳大火造成64人死亡,最高法院認定執法的台中市政府人員任由業者違反建築法、消防法,卻未嚴格稽查餐廳,判決台中市政府須賠償29名罹難者家屬每人新台幣100萬元。

1名曾打過國賠官司勝訴的律師表示,台中夜店大火與衛爾康西餐廳大火的情況類似,執法人員安檢21次卻沒有查出夜店不合格之處,且任由夜店以飲料店名義營業,若查出公務員涉及重大過失,罹難者家屬可請求國家賠償。

這名律師建議,由於國家賠償追訴期間為2年,家屬可等待檢方查明「起火原因」,以及監察院對台中市政府調查結束後,若認定公務員涉及怠於職務等行為,再提起國賠訴訟,在官司上可以更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