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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藥管局:食品有效日期正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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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食品藥物管理局1日表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應於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標示方式可以民國100年或2011年標示,但不應以「01/MAR/2011」消費者不熟知的外文符號標示呈現。

食品外包裝上除了標示日期之外,也應該加註日/月/年。

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副組長馮潤蘭舉例說明:「外包裝上標示31/03/100,這樣消費者都了解意思,1年只有12個月,不會出現31月;若包裝上標示11/03/100,又沒有加註日/月/年,這樣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到底是3月11日還是11月3日,希望業者要標示清楚。」

她強調,不能參雜英文,像是01/MAR/100,雖然絕大多數的人都知道意思,不過還是會有人不明白。

另外,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應注意食品有效日期標示資訊是否完整,食品是否仍於效期之內,以確保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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