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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行政罰法 解決雙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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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7日電)由於現行行政罰法未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規範,衍生民眾遭雙重處罰的疑慮,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以杜絕爭議;修正草案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修法的法務部表示,鑑於現行行政罰法未將緩起訴處分納入規範,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的疑義。為杜絕爭議,所以提出修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修法是針對民眾酒駕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法院為緩刑等裁判時,罰金、罰鍰如何科處,及何種條件下得予以扣抵,以消除民眾遭受雙重處罰的疑慮。

修正草案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緩起訴處分、不付保護處分(對觸法少年、兒童,不施以訓誡等保護處分)、免刑(有罪但免除刑罰之執行)、緩刑(有罪但暫緩執行)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裁處。

但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向公庫等所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扣抵罰鍰金額;若緩起訴處分、緩刑事後經撤銷者,已收繳的罰鍰,無息退還。

修正草案明訂,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等裁判確定時,通知原移送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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