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生活

【李維律師移民問答】去加拿大30 天免簽的規定

【大紀元2011年07月20日訊】問題 : 我的 H-1B 申請剛剛獲准, 我能利用 22 CFR 41.112 (d) 去加拿大,然後從 加拿大回到大陸探親, 從大陸再回到加拿大, 然後再從加拿大回到美國.只要總天數不 超過30天,是否可以?

  

解答:不可以。22 CFR 41.112 (d) 只適用於去加拿大,墨西哥和周邊島國小於30天 的旅遊再回到美國。如果回到美國時,移民官發現你的護照上有進入大陸,離開大陸,又進入加拿大的出入境章,你就無法享受 22 CFR 41.112 (d) 這一條款了. 如果你的 H-1B很正常,且已經工作了一段時間,有幾張工資單了,回大陸去申請簽證風險非 常小。所以去加拿大預先申請及其你提到的這種做法沒有太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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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我現在在中國工作,我太太正要申請公民,並與此同時申請回美白皮書 (Re-entry Permit), 可以嗎?

  

解答: 申請白皮書(Re-entry Permit)本身並不對公民申請有任何影響,但如持白皮書回 國,逗留 6 個月以上就可能會使公民申請所需的在美國居住期打斷;如果逗留 1年以上 ,就會肯定使美國居住期打斷。(請見問題 15 對類似問題的解答)並重新積累4年零1天 的居住時間才能再再有資格重新申請。在公民申請報上去之後,仍要繼續維持申請公民的夠格的條件,一直到宣誓入籍為止。如果她要保住公民申請,那麼申請白皮書就沒有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