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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衛生署規定塑膠食品容器須標明耐熱度

2012年起,台灣衛生署7月29日正式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最新標示規定,明年七月起,包括塑膠水壺、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等三大類可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必須 在容器「本體」上,直接標示產品材質、耐熱溫度的中英文與符號標示。屆時查獲違反規定者,不僅商品必須下架,也將處三萬 到十五萬罰鍰。

這項塑膠食品容器標示新制將分兩階段執行,明年七月先要求這三類可重複性使用塑膠食品容器,優先加強標示;兩年後包括拋棄式的塑膠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等食品容器、器具,也都必須在最小包裝上清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資訊,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鄭維智指出,衛生署去年數度與業者溝通,距離確定實施還有一年緩衝期,相信業者都會配合。

不過,市面上的一般塑膠碗盤、美耐皿碗盤、內層PE膜的紙杯,並不在衛生署公告範圍內,鄭維智表示,現在是依據最常有疑問的產品優先處理,也就是隨手杯、微波餐盒等。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時,可挑選有清楚標示的產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