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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常雄發申訴「法律釋明」開庭記

【大紀元2012年02月09日訊】作者:常雄發、男、53歲、漢族,原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基建設備管理站教師(幹部),聯繫電話:021-62300188手機13671938029。

2012年2月7日下午14點,申訴人常雄發和訪民一行六人(許正清、沈佩蘭、蔣美麗、王水珍、黃愛娟、小顧)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217號法庭開庭。案由:「故意傷害罪」向江蘇省高級法院申訴。現在審判員孫一鳴(0512-68552951),書記員胡雪萍。根據江蘇省高院,生效案件法律釋明工作。申訴人對太倉法院和蘇州市中級法院判決文書不服,撤消二院原「故意傷害罪」判決文書。

常雄發本人不存在「故意傷害罪」,並且追求具體責任人的責任。事實上是曹澤蘭先動手,將竹竿鐵叉刺後一擰造成的傷勢。確實在其身腹部有大面積紫血塊,有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對常雄發傷情報告。對於常雄發提供的新證據,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不該拒絕,特別是關於常雄發受到曹澤蘭和張雅芳他們嚴重攻擊情景,屬於正當防衛。是符合《刑法》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原審對申訴人判罪的依據,是常雄發將曹澤蘭的五顆牙打落。我們認為應有實物證據,這個定罪量刑的五顆牙證據,在法庭上始終沒有展示過。為何不在案發當天2006年10月10日24小時之內抓捕,江蘇省太倉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唐所長在晚上十點確認,當時雙方沒有傷情就讓雙方各自回家去,了結此案。而且事隔三個月後2007年元月18日,常雄發接太倉檢察院控申科李科長(女)來電解決信訪議事,在太倉檢察院內對申訴人進行了刑事拘留。這種方式處理構成了一案二次處理,是有預謀計劃,也是太倉公、檢、法故意相互惡毒串通公權力作偽證,肆意枉法。

曹澤蘭原是太倉縣副檢察長,公訴人沒有執行迴避制度。移送異地審理,屬於程序違法。如果在異地審理,曹澤蘭就搞不成冤案了。申訴人在2007年元月18日被逮捕後,要求曹澤蘭展示2006年10月10日初次的這份筆錄中是否有五顆牙齒記錄。申訴人的委託代理人信函申請調取該份證據,一審、二審法院始終未調取。現在我們繼續要求調取2006年10月10日曹澤蘭筆錄真象。

常雄發2007年元月18日被逮捕後,至2007年5月11日審判間,常雄發女兒常瑩佳2007年2月22日接到太倉市檢察院偵監科陸東科長來函索要人民幣十萬元好處費,否則整死你們全家人。(遭拒絕)。從此,終於出現了一系列助桀為虐的冤案。

蘇州市中級法院2012年2月7日法律釋明工作開庭,就是勸阻不要向省高院申訴。為此,申訴人將申訴到底,一定要還我清白。審判員:孫一鳴,書記員:胡雪萍,他們工作態度相對可以。申訴人案件特殊,有某領導來定案,他們說沒有權力解決此案。看來貪腐者曹澤蘭勢力非常宏大,為了掠奪常雄發上海幾百萬元人民幣二套房屋。貪腐者們政法系統(鎮反系統)甚至瘋狂不擇手段掠搶房產。

我們一行人下午4點鐘繼續至該院111號法庭開庭,案由:「誣告陷害罪」向江蘇省高級法院申訴案。現在審判員周紅(女)(0512-68552732),書記員丁仁。111號法庭與217號法庭相比較,「法律釋明」工作作風差距很大。圍繞1999年11月27日指控常雄發有沒有在七個月以前,即同年4月份「強姦68歲生母張雅芳處女膜」彌天大謊、實質性問題進行爭議。申訴方認為張雅芳、曹澤蘭實施妖魔化常雄發成為人類史上最大畜生,誣告陷害客觀存在充分事實。使其坐牢33天,釋放單為一天刑事拘留。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到處體現了房屋糾紛,包括他們答辯狀和太倉公安筆錄中,張雅芳、曹澤蘭確有捏造事實誣陷罪。原審認為張雅芳、曹澤蘭誣陷罪證,缺乏證明。唯一犯罪人就是常雄發,阻止申訴人向省高院申訴事項。

由於審判員周紅態度蠻橫,無故驅趕訪民沈佩蘭、王水珍、許正清等人離庭。動用四名法警,法警站著不動。我們要求蘇中院葉院長出來解決問題,院長沒有出來,來了周庭長(0512-68552941)終止了爭議,平息雙方矛盾激化。出現了一系列助桀為虐對待常雄發的冤案,於江蘇省乃至全國大陸土地、房屋強拆案一樣。遭受肆意枉法貪腐者們各式各樣慘無人道迫害,瘋狂掠搶最大利益土地和房產。

我們一行人離開法庭,來到了蘇州中級法院大門前留影照相。然後晚上七點半回到上海,常雄發感謝六位訪民長途奔走辛苦支援,同時也感謝上海其他幾十位訪民來電關懷和媒體轉發消息。

常雄發

2012年2 月8日晚上9點

(責任編輯:鄭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