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直接民權 北市通過公投草案

【大紀元4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4日電)為落實直接民權,讓地方政府對地方事務舉行公民投票有法源依據,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今天通過「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這項法案將送請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以落實地方自治及主權在民的精神,正式建立台北市公民參與市府政策決定法律途徑。

民政局自治行政科表示,依民國92年公布實施的公民投票法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出;此外,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的舉辦,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

民政局指出,市府以公民投票法為母法訂定的公投自治條例,共15條,明定法源依據、公投適用事項、投票人資格、提案人和連署人的資格認定、提案應附文件等限制、提案人連署人數和名冊查對、公聽會舉辦等。

依公民投票法第2條規定,公投適用事項包括自治法規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以及自治事項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至於法定的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等事項,則明定不得作為公投的提案。

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表示,公投案成立的門檻頗高,第一階段提案人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台北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5以上,且提案事項必須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規定適用事項;第二階段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台北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5%以上,兩階段門檻均符合後才進行實質公民投票作業。

黃呂錦茹說,以99年11月27日最近一次台北市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204萬5925人為例,提案人人數約為1萬230人以上,另連署人數約為10萬2300人以上;又公投案要能過關,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必須投票率達50%以上、且有效票數超過50%同意,公投案才能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