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現最「牛」判決 中院依領導安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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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18日訊】一場因偽造簽名騙取煤礦股權而引發的歷時八年的民事訴訟,貴州省六盤水市中院兩次終審均為原告方勝訴。但六盤水市中院啟動第二次再審程序後,該煤礦被判給在本案中從未出現過的案外人。主審法官稱:「我們合議庭做不了主,領導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判。」大陸數位知名法學專家認為,第二次再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違背法律常識。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更是稱「聞所未聞」。

偽造簽名 煤礦莫名易主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貴州省六盤水市興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鑫礦業」)成立於1996年4月14日。1998年5月11日,股東變更為岑興旺、張宏等5人,岑興旺持有50%的股權,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

2000年7月,興鑫礦業合法取得六盤水市鍾山區第六煤礦(以下簡稱「鍾山六礦」)全部資產及煤礦開採經營權。此後,興鑫礦業將鍾山六礦的法人代表改為岑健。興鑫礦業獲得的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上,礦長均為岑健。據陸媒記者瞭解,岑健是興鑫礦業的工作人員,和岑興旺有親屬關係。

2002年12月,岑健與張超、黃菊紅二人簽訂《合夥入股協議》,確定二人享有鍾山六礦49%的股權,並由二人全面負責該礦的經營管理工作。興鑫礦業享有鍾山六礦51%的股權。

2003年8月,張超、黃菊紅二人以管理方便為由,從岑興旺處將鍾山六礦的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岑興旺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在他和岑健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張超和黃菊紅私下製作了一份《轉讓協議》,內容為岑興旺自願將鍾山六礦所有資產,包括經營權、採礦權和設備轉讓給岑健,雙方商定轉讓金額為80萬人民幣。協議簽名欄內偽造了岑興旺和岑健的簽名。經西南政法大學鑑定,協議中岑興旺和岑健的簽名系偽造。

由於企業名稱不能帶有數字編號,鍾山六礦被貴州省工商局要求更名。2003年11月,張超和黃菊紅偽造岑健和岑興旺的簽名,偽造了《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等多份申請登記文件向省工商局申請將鍾山六礦更名為六盤水鍾山區偉鑫煤礦。其中,《六盤水市鍾山區偉鑫煤礦合夥協議》第八條約定: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為岑健出資4.25萬,張超出資20萬元,黃菊紅出資10萬元。隨後,張超、黃菊紅又以清產核資的名義將岑健的出資取消,偉鑫煤礦成為張超、黃菊紅的企業,與岑健、興鑫礦業以及岑興旺徹底無關。

2003年11月,省工商局向張超和黃菊紅頒發了鑫煤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鍾山六礦變更為偉鑫煤礦。

興鑫礦業兩次終審均勝訴

2003年12月29日,興鑫礦業發現張超和黃菊紅偽造簽名後,向六盤水市鍾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岑健與張超、黃菊紅牽動的《合夥入股協議》,提出此二人的股權歸興鑫礦業所有。

此後一直到2008年9月,在這六年中,六盤水市鍾山區法院和該市中級法院工作做出10份判定和裁定,其中五次判決(包括兩次終審判決)判定興鑫礦業勝訴,均基本確認:興鑫礦業下屬鍾山六礦與張超、黃菊紅2002年12月18日簽訂的《合夥入股合同》無效,鍾山六礦的產權屬興鑫礦業所有。

在此期間,興鑫礦業也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貴州省工商局違規向張超和黃菊紅頒發營業執照。06年7月,貴陽市雲巖區法院判定撤銷此營業執照。

07年10月,偉鑫煤礦更名為福安煤礦。

二次再審 依「領導安排」作出「最牛判決」

在第一次再審作出終審判決後,興鑫礦業開始申請執行。2010年3月,六盤水市中院以「案外人福安煤礦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為由,裁定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再審,並中止原再審終審判決的執行。此後,六盤水市中院第二次啟動再審。

岑興旺向《經濟參考報》記者介紹,六盤水市中院先以案外人申請為由啟動第二次再審,在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後,又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2010年9月6日,六盤水市中院下發補充裁定,稱「原裁定存在以下筆誤」:「應為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該案決定再審」誤寫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礦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訴法177條規定」誤寫成了「根據民訴法179條的規定」。六盤水市中院以「筆誤」為由改為以「院長發現」程序啟動第二次再審。

在此情況下,2011年7月29日,六盤水市中院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終字第2號判決書(下稱「第二次再審判決書」),煤礦被判歸在訴訟中從未出現過的案外人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政府所有。

興鑫礦業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六盤水市中院的第二次再審未經開庭質證,就直接認定了大量關鍵、未經當事人質證的事實和證據。「第二次再審判決書」推翻了之前所有的判決內容,煤礦被判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政府所有,而桑村鎮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審、二審和本次再審的當事人,又沒有在本案中提出過任何訴求。判決書將礦權判歸桑村鎮政府的所有依據,從未在法庭上出示過,更無舉證質證。

《民事裁定書》為甚麼會出現「筆誤」,為甚麼最終將煤礦判給案外人?該報記者試圖通過時任六盤水市中院院長、現任貴州省高院副院長唐林找到說法,但被其辦公室的人告知唐林不在。該記者後來獲得唐林的回應稱,他正在出差不便於接受採訪,建議記者聯繫六盤水中院現任負責人。

記者來到六盤水市中院,聯繫上該案主審法官安明江,安表示不能擅自接受採訪,須請示領導,但領導出差了,近期都不會回來。

該報記者獲得的一份錄音資料顯示,在被原告質疑第二次再審判決結果時,安明江稱:「我們合議庭做不了主,要聽院領導的話,院領導怎麼安排我們就怎麼辦」,「領導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判」。

而在記者獲得的另一份錄音資料中,時任六盤水市中院院長唐林在回答原告提出的「違法再審」質疑時稱:「判決結果我也知道你肯定是不服的,是不肯放過的,但是我也沒有辦法。」他還稱,市裡三位領導「有指示,我只能照辦」。

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桑村鎮政府一位負責人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說,從沒聽說過鎮政府去六盤水投資煤礦的事,鎮政府沒那個財力,按照有關規定,鎮政府也不可能進行這種投資。

法學專家稱第二次再審程序錯誤 聞所未聞

貴州省律師協會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對記者說,六盤水市中院作出的這份再審判決書,除實體問題存在錯誤外,也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在貴州律師界被戲稱為「史上最牛判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和中國社科院王家福等法學家認為,無論是「以案外人申請」還是「院長發現」程序,六盤水市中院啟動第二次再審都屬於嚴重的程序錯誤;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本案不應由六盤水市中院重新提起再審。

江平認為,再審判決書將該案訟爭八年的權益,「認定」給一個既不是案件合法當事人、又未在該案中提出過任何訴求的「隱蔽」當事人,這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聞所未聞。

(責任編輯:徐亦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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