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手指一伸 六年懸案(下)

【大紀元2013年02月07日訊】2006年5月,朱迪在駕車去看兒子的途中,坐在旁邊的丈夫約翰向警察做了一個手勢。誰知,這個手勢帶來了巨大的麻煩,約翰當天被抓,並被告上刑事法庭。案件拖了幾年以後,紐約北區法庭判約翰無罪,但約翰尋求賠償的努力也沒有得到滿足。2013年1月3日,紐約第二巡迴法庭撤銷了紐約北區法庭的判決,並將案件駁回重審。

原告:約翰(丈夫)、朱迪(妻子)

被告:尹蘇納(警察)、柯林斯(警察,尹蘇納的同事)

編號:11-2846-cv

■上訴庭的討論

巡迴法庭幾乎把整個案件從頭到尾重新檢視了一遍,紐約北區法院的許多結論都受到質疑。第二巡迴法庭討論的重點包括是否有攔車行為?基於不檢行為的逮捕是否合適?以及,北區法院駁回約翰的惡意訴訟索賠是否合理?根據第二巡迴法庭公布的材料,巡迴法庭對紐約北區法庭的判決提出了較多的質疑。雖然巡迴法庭沒有直接說明,但從討論可以看出,巡迴法庭更多倚重於約翰的證詞。

是否有攔車行為

第二巡迴法庭討論的細節之一,就是尹蘇納是否有攔朱迪的車。根據約翰的證詞,是朱迪停車以後,他們走下車時才發現警察,也就是說,朱迪是自願停車的。而根據尹蘇納的證詞,他一直在追朱迪的車,雙方證詞並不一致。

上訴庭認為,朱迪和約翰被命令回到車上的事實,可以作為有攔車行為的依據。因為警察在攔停車輛時,通常會叫司機和乘客呆在車裡。如果是存在攔車行為,那麼就構成了「第四修正案扣押」。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能簽發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上訴庭認為,之前的判例(Terry v. Ohio, 1968年)也支持這一看法,因為該判例認為:如果警察招呼某人並限制他離開的自由時,警察就是在「扣押」這個人。另外一個判例(Whren v. United States, 1996年)則更明確了:當一個警察攔下一輛汽車並留住某人,哪怕只是一個很短的時間,便構成了符合第四修正案的扣押。

在認定存在攔車行為時,接下來的問題是:尹蘇納是否存在正當的理由這麼做?根據約翰的證詞,在尹蘇納攔下朱迪的車之前,他唯一看到的就是約翰伸出手指的動作。在他的證詞中,尹蘇納也說他沒有看到任何的交通違章行為,他是出於「約翰的動作可能是要引起自己注意」或「關注那位女司機」而攔下了朱迪的車。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根據從所周知的常識,約翰的手勢是一個侮辱性動作,有常識的人都不會用這麼個動作來吸引警察的注意,而且,這個動作不足以讓警察懷疑即將發生交通違規或者犯罪活動。

基於約翰(原告)的證詞,根據以上的分析,第二巡迴法庭認為:(1)尹蘇納的攔車行為不合法,這一點在上面已經分析了。(2)給予尹蘇納(被告)簡易審理是錯誤的。(3)被告不能為自己的行為免責,因為對於一個警察而言,因為對方伸一下手指就發起訴訟,是說不過去的。

基於行為不檢的逮捕

日常生活中的不檢行為與法律意義上的不檢行為有所不同。根據紐約刑法240章20條對「不檢行為」的定義,當某人有意給公眾帶來不便、煩惱、憂慮,或因粗心導致風險時,他便存在行為不檢,具體包括:(1)參與暴力鬥毆、騷動或威脅行為;(2)製造不合理的噪音;(3)在公眾場合辱罵或者使用淫穢的語言,或者做出淫穢的動作;(4)未經法律允許,影響任何合法的集會和會議;(5)阻礙車輛或行人交通;(6)和他人一起堵住公共場所,並拒絕警察合法下達的疏散命令;(7)為了不正當的目的,製造了危險或肢體的衝突。

在上述的定義中,我們已經看到了「有意」一詞,根據1997年的一個判例(People v. Tichenor),僅僅是對另外一個人的言論不能構成不檢行為,還必須有製造公共失序的主觀意願。

在本案中,尹蘇納是以「行為不檢」逮捕約翰的,那麼約翰是否存在「不檢行為」就非常關鍵。根據Weyant v. Okst判例,只有當警察相信對方已經從事或正在從事犯罪活動時,警察才可以逮捕對方。第二巡迴法庭認為,本案中,約翰並沒有實施任何不檢行為。光是手勢本身並不能構成不檢行為,因為還需要「製造公共失序的主觀意願」才能將其界定為不檢行為,這一點在本案中不成立。

惡意訴訟賠償

在本案中,約翰向法庭提出了惡意訴訟賠償,但被紐約北區法院拒絕。

要使「惡意訴訟」成立,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存在「審訊後的扣押」,所以,巡迴法庭討論的焦點是:約翰三次出庭是否構成「審訊後的扣押」?

巡迴法庭認為,由於尹蘇納發起了訴訟,使得約翰隨時都要留意法庭的命令,並讓約翰支出了律師費用,給約翰帶來不便。非常有意思的是,紐約北區法院使用了Burg v. Gosselin(2010年)的判例來駁回約翰的惡意訴訟賠償要求,但在Burg v. Gosselin判例中,並沒有出現惡意訴訟索賠。而且,在這一判例中,原告Burg只被要求出庭1次。而在本案中,約翰被要求出庭3次,所以Burg v. Gosselin一案中的情況並不適用。

而且,巡迴法庭認為北區法院使用簡易審理程序來駁回惡意訴訟賠償是錯誤的。

■發回重審

基於以上討論,第二巡迴法庭撤銷了北區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

(責任編輯: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