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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無悔意 法院撤銷緩刑宣告

【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14日電)花蓮一名王姓男子酒後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被宣告緩刑4年後,竟連續3度酒駕遭判刑,法官認為王男毫無悔意,撤銷緩刑宣告。

王姓男子酒後亂性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行,於民國99年被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4年,沒想到王男在緩刑期間,於民國100年9月、今年2月及3月,三度因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被移送法辦。

花蓮地院審理後,對於這三次酒駕涉及的公共危險罪行,分別判處王姓男子拘役5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

王姓男子在入監服刑前,於今年4月間又因酒駕被移送法辦,花蓮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偵辦時,發現王男的酒駕紀錄後,認為王男犯下妨害性自主和不能安全駕駛等罪嫌,都是在酒後萌生犯意,顯然王男毫無悔意,才會一再酒後犯罪,因此向花蓮地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花蓮地院認為,王男在酒後對被害人趁機性侵害,又一再酒後駕車,顯示王男在飲酒後容易失控,且經專業心理師評估後,也認為酒癮造成王男容易情緒失控。

花蓮地院合議庭指出,王男妨害性自主與喝酒兩者間有再犯原因的關連性,而在經過身心治療和輔導後,卻仍在緩刑期間三度再犯酒駕公共危險罪,顯見王男不僅不知警惕,也不知真切悔改。

花蓮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王男未因緩刑宣告改過自新,且有再犯之虞,原本的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裁定准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