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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買回限制員工權利股註銷免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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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18日表示,核釋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定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給員工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取得之配股配息等,受有限制之新股,如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規定,公司得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財政部表示,此舉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而登記程序屬法定減資事由,公司若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屬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發行公司將股票收回註銷不再於市場流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責任編輯: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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