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幼子 台考取公職可保留3年
【大紀元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明定養育3歲以下子女的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資格得保留3年。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如服兵役者保留期限不得超過法定役期、讀碩士者保留期限不得超過3年、讀博士不得超過5年,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保留期限不得超過2年。
不過,為鼓勵養育兒女,考試院提出修法,提供有育嬰需求的應考人誘因。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的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得保留3年資格,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申請保留。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調整進修碩、博士學位保留年限,將現行碩士不得超過3年改為2年,博士則從5年改為3年,並增訂及格者有子女重症事由,可保留2年。
列入候用名冊的增額錄取人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可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的體能測驗。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考人的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少;考試及格證書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訂定,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的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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