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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檢追大統長基18.5億 非常上訴遭駁回

【大紀元2015年12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大統長基混油案,彰化檢方聲請對大統沒收18.5億元犯罪所得,智慧財產法院僅裁罰3,800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不滿法院判決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3日認定大統長基是法人,不是真人而無犯罪行為能力,駁回非常上訴案。

2013年大統長基爆發在橄欖油摻用有致癌風險的銅葉綠素著色,檢方起訴時請求一併沒收大統長基犯罪所得18.5億元,彰化地院僅判罰金5,000萬元;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高振利12年徒刑,且改判大統罰金3,800萬元確定,如果加上1,584萬元的行政罰鍰,大統長基僅只有付出5,384萬元的代價。

最高檢察署認為,該判決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7號解釋「無責任即無處罰」揭示的憲法原則,顏大和則指出,一、二審既然判決大統長基罰金,代表大統長基有犯罪行為能力,「有責任且可處罰」,應一併沒收大統長基不法所得。

不過最高法院認定,大統長基是法人,不是真人而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對法人沒入,判決駁回非常上訴。對此,顏大和表示,目前還沒收到判決書,等收到後再說。至於會不會再提非常上訴,「再研究看看」。◇

責任編輯: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