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

陸生在台性侵港生 法院判1年半並保護管束

【大紀元2016年11月09日訊】中國大陸籍吳姓大學交換生,去年在台灣性侵同校香港籍交換生後,陪她驗孕並自首投案。最高法院維持高分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吳男1年6月徒刑、緩刑4年,自為判決將其交付保護管束。

陸生在台性侵港生案,2015年6月23日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考量吳男犯後致歉、自首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足以展現懊悔態度;同時,吳男在案發後雖返回大陸就學,但仍積極申請來台,到庭接受台灣司法審判。認定吳男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判他有期徒刑1年6個月;吳男不服提出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判決書指出,吳男與被害者小禎(化名)同為某大學的交換生;吳男在民國103(2014)年4月某日晚間,騎機車載小禎到左營高鐵站附近遊玩;玩到晚上10時許,吳男以時間過晚,返回學生宿舍將超過規定時間,問她是否能投宿汽車旅館。徵得小禎同意後,兩人住進汽車旅館,未料吳男性慾難耐,未戴保險套性侵小禎得逞;小禎事後情緒幾近崩潰,打電話向香港的男友哭訴;吳男深感歉意,翌日中午退房後,陪小禎到醫院驗孕,並陪她向學校教官告知此事,也與被害者到警局自首、製作筆錄。

不過,吳男向法官供稱,當天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並非性侵,但因為小禎擔心自己懷孕,所以告知其男友發生這件事情,她的男友說「若妳是自願的我們就分手,如果是被迫的就提告」;為保護小禎,他才會在警訊、偵訊的時候承認是在違反她的意願下發生性關係。

法院調查,吳男和小禎的「微信」通訊內容,不乏有互訴愛意的對話,可認定兩人間有感情因素存在,但依據女方證詞,小禎以言語拒絕及用手推開吳男,均已表明不願與吳男發生性關係,自勘認定他犯下強制性交犯行。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吳男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觀念實有不該,駁回上訴,但考量吳男案發後雖返回中國求學,卻傳喚其開庭時也積極到庭,甚至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拒絕來台時,也都積極聯絡、配合移民署要求,辦理相關流程,到庭接受司法審判。此外,高雄高分院斟酌吳男犯後陪同小禎到警局自首,也一度與她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5萬元等,予以緩刑4年。最高法院除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並自為判決將吳男交付保護管束,全案確定。

責任編輯: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