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守則要求配方奶粉分銷商及製造商,不得在附貼在指定產品的標籤上表示產品近乎等同或勝於母乳的任何圖像、文字或其它陳述,貶抑或不鼓勵母乳餵哺。守則適用於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使用的配方奶和相關產品以及食品。

守則建議指定產品的製造商或分銷商不應舉辦或贊助有關母乳餵哺及配方奶餵哺的教育聚會或活動,或製作及派發有關素材。守則又建議商戶不應該為推廣指定產品而直接或間接索取嬰幼兒、準父母或年齡未滿36個月的幼兒的父母的個人資料;或邀請他們參與活動,藉以推廣指定產品。

食物及衛生局表示,鼓勵相關產品的製造商及分銷商制定銷售手法時,參考守則,並說會繼續推廣工作,令社會廣泛接受母乳餵哺是最佳的育嬰方式。當局表示,有關守則均屬自願性質,希望透過足夠及不偏頗的資訊及銷售手法,維護母乳餵哺及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和足夠的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