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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物業前人行道滑倒 業主要賠償?

業主需對門前的市屬人行道保持清潔和鏟雪。(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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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劉海英多倫多編譯報道)一場雪後,家家都忙著鏟雪,不光是自家門前車道,按照市府法規,民宅前面的人行道上的掃雪也是由業主負責。雖然人行道歸市府所有,如果業主沒能及時給自家附近的人行道清除積雪和冰塊,會被罰款125元。那如果有人在業主家門前的人行道上滑倒受傷的話,是否業主要負責賠償呢?

1997年上訴法庭的一項裁決,已經對這個問題有了個說法。法院裁定,業主對公共人行道上清除積雪和冰塊沒有法律責任,對造成的傷害不負責任。

據《多倫多星島》報道,1997年1月,邦賈爾迪娜(Concetta Bongiardina)在旺市Chancellor Dr.一座民宅前的人行道上摔倒受傷,這幢民宅的主人是曼妮皮尼(Mangiapane)夫婦。 邦賈爾迪娜起訴了旺市,理由是人行道上的雪和冰塊對人身安全有干擾和危險。

旺市政府否認負有責任,於是把民宅主人曼妮皮尼夫婦加入這起個人傷害賠償案件的被告, 旺市稱曼妮皮尼夫婦負有責任,因為他們違反了旺市規定,沒有清理門前的人行道。

曼妮皮尼夫婦向法庭申請駁回旺市對他們的起訴,理由是只違反了市府法規,但不應該導致他們對個人傷害負有賠償責任。

初審法庭贊同曼妮皮尼夫婦的說法,駁回了旺市對他們的賠償訴訟。旺市上訴到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維持了初審法庭的裁決,認為業主對於清理地產周圍的公共人行道積雪和冰塊沒有法定責任。

雖然廣義上說沒有法定責任,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如果業主真的占據人行道,比如雜貨店或咖啡店;第二個是如果有東西,比如水,從業主的物業流出,使人行道變得危險。

上訴法院指出,安省的各個市政府不能將城市人行道的維護責任拋給旁邊的業主。

上訴法庭法官麥克弗森(MacPherson)在裁決中寫道:「加拿大納稅人希望他們的市政府能夠迅速有效地行動,保持街道和人行道清潔和安全。」

所以,按照加拿大案例法的規則,目前安省的法律是,人行道旁邊的土地所有者和占用人可能因沒有鏟雪或除冰,違反城市規章而被處以罰款,但對造成的人身傷害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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