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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或改為3個月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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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2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勞動部法規會6日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預告版加班換補休原本有甲、乙2案,甲案比照特休假的做法,以周年、曆年、會計年度為計,乙案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法規會決議刪除乙案,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甲、丙案兩案併陳,交由勞動部長林美珠進行最後決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1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提供甲、乙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不論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法規會委員認為乙案會造成補休假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也有委員提出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加班換補休應明訂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另外,法規會審查時,也針對《勞基法》新制「特休假可遞延,遞延後次年度若仍未休完須結清」,新增規定,若遞延後的特休假結清時,需以特休假產生年度(即前一年度)的薪資計算。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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