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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近6千人除罪化 台學者:應返還不法徵收財產

立法委員周春米、尤美女4日舉行「落實轉型正義任務-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袁世鋼/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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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0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2017年12月三讀通過後,至今已撤銷5,837位受難者的有罪判決。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蔡寬裕指出,即使已達成除罪化,但損害賠償的部分卻未能實現;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認為,除金錢補償,也應返還「遭不法徵收財產」。

鑒於過去官方統計資料不明確、司法法制委員會曾2度召開會議修訂《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皆未通過,立法委員尤美女、周春米4日舉行「落實轉型正義任務­­-平復司法不法」公聽會,邀請民間受難者團體41人、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共同研討如何完全實現轉型正義。

民間受難者團體指出,在蔡政府正式制定《促轉條例》確立轉型正義工程目標前,涉及威權時期政治受難者權利受損請求補償的程序,有《刑事補償條例》、《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等諸多特別法可依循,但都存在補償數字不符比例、忽略財產返還等政策盲點。

因此,在參考世界各國相關受難者補償法規後,林佳和認為,除了一般金錢補償措施外,也應返還原有「遭不法徵收財產」;包括政府或第三人對受難者施以刑事沒收、行政沒入、徵收及其它未符合法治國原則遭剝奪的所有財產價值,並且需要明確規範受理執行的專責機關權限、處理與救濟方式,才能有效達成合理賠償。

林佳和建議,修訂《權利回復條例》已有的返還財產部分規定,會比另立專法更容易執行。對於事實調查明確且直接返還無重大困難的個案,應該立刻選擇依照專責或財產所有機關、共通或個別執掌進入返還程序;而其它因重大生活關係改變而無法返還、返還有重大困難者,可考慮逐年編列預算償還價額,甚至是訂定行政和解契約。◇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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