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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三讀 台政院設促轉會還原歷史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 將設委員會 規劃政府侵權事件發生地設歷史遺址、開放政治檔案、平復威權時期司法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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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2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歷經冗長發言與漫長表決後,立法院院會5日晚間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行政院下設「促轉會」,將針對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不法行為與結果,負責規劃、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若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的機關、團體、事業或人員,可處10萬~50萬元罰鍰。此外,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應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促轉條例》明定威權統治時期,是指民國34(1945)年8月15日起至81(1992)年11月6日止;促轉會屬二級獨立的任務型機關,主要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以及其它轉型正義事項。

本次《促轉條例》立法的最大變革,除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權利損害,受難者曾因威權時期遭受不法的司法有罪判決案件,在條例施行日起,其主刑、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

為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三讀條文明定,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照徵集的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的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政治檔案要開放 違者可罰五百萬

此外,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訂者,應命令移歸為國家檔案;促轉會也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的情形。若是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將處100萬~500萬元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

條文也規定,促轉會應在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的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但若在2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每次將以1年為限。條文規定,促轉會於完成前項任務後解散,並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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