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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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訊】類似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新州的憲法也禁止警方在不敲門和不通報的情形下擅自入民宅搜索,除非是非常緊急的情況下。
本案的被告被控擁有50克大麻以及在學校一千呎內向便衣員警兜售小於一盎司的大麻和引誘17歲以下未成年人兜售毒品。所有的證據都是在一次執行一份「沒有敲門並通報」的搜索令(SEARCH WARRANT)時收集到的。被告律師動議要求法庭排除這些證據,其理由是警方在獲得該搜索令時,缺少「不敲門就入屋」搜索的非常緊急情況(EXIGENT CIRCUMSTANCES)。
原來警探在入屋搜索前,先向法庭申請了一份搜索令(SEARCH WARRANT),警探在申請書列出可能的犯罪理由(PROBABLE CAUSE)是﹕(1)從可靠的秘密通風報信的人(A CONFIDENTIAL INFORMANT)那裏得到消息﹔(2)該住宅已經發生了2次毒品交易,而該2次交易都是向便衣警探兜售,其經過是在警方監視下進行﹔(3)附近的居民曾抱怨有很多人出入該公寓。該警探還在申請書裏寫了支持他的「不敲門就入屋」的理由。他說毒販都對執法人員執行搜索令非常敏感,他們通常都有預先安排的毀滅證據以及潛逃計劃。毒販在公寓裏也通常擁有武器準備與前來的執法人員火拼。
在對該公寓進行搜索前,警方先在該公寓附近設下可觀察該公寓內外的監視網,大約在5﹕21分左右,警方在沒有敲門和通報的情形下,破門而入,在該公寓內搜到了毒品及$246。
庭審法官同意被告律師的動議,排除了這些在沒有敲門就入屋搜索而獲得的證據。檢方上訴至新州中級上訴法庭(APPELLATE DIVISION)時,中級上訴法庭也維持原判。中級上訴法庭寫道﹕「在執行一份有效的搜索令時,其中包含著無效的「不敲門就入屋」的授權情形,警方此時的處境就與搜索令中不包括「不敲門就入屋」一樣,除非有非常緊急情形。」
國家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警方只有在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情形下,如果敲門和通報警方到達會有危險﹑或者無用﹑或會對有效的偵查案件有妨礙,譬如毀滅證據等,警方才可「不敲門就入屋」。也就是警方不能以僅僅「懷疑」 (A SUSPICION)或「直覺」 (A HUNCH)來判斷。
敲門並通報的規定(THE KNOCK─AND─ANNOUNCE RULE ),需要政府能夠表達出足夠理由,而且這些理由是直接與正在處理的案子或者正在被調查的個人有關,或者其他各種因素可引導政府合理地相信毀滅證據已經不再是一個假說。
在本案中,檢方爭辯,沒有敲門就入屋是可以辯解的,檢方稱在此棟多家住戶大樓裏有消防通道,可能造成被告潛逃。庭審法官正確地認為該說法實在太普通了。如果成立的話,那麼警方只要在不是單家庭的住宅時,都可以不須先敲門而入屋搜索了。所以說,除非政府能解釋該大樓的消防通道與本案有關,而又與其他大樓的消防通道不同,「不敲門就入屋」搜索方可批准。
而且與本案一起被逮捕的少年犯,他正在公寓外面兜售大麻的事實,也不能作為警方「不敲門就入屋」的理由。如果該少年犯是在門外充當「望風」 (A LOOKOUT)角色,那麼他有可能通知公寓內的被告毀滅證據,那麼警方是有足夠理由「不敲門就入屋」搜查。事實上本案的少年犯當時不是在充當「望風」角色,他甚至在警方入屋時不在現場,而是在其他地方兜售毒品。所以說,警方不能以該少年犯作為有緊急狀況而「不敲門就入屋」搜查的藉口。
如果我們不咎警方「不敲門就入屋」搜查的行為,那麼「入屋和通報」的減輕暴力,保護隱私和預防屋主財物損失的目的就會受挫。因為警方缺乏客觀合理的解釋,維持原判。
詳情見原案﹕
State v. Ventura, A─3279─01T1, Appellate Div.(T/1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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