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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移民澳洲者不要偏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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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1月23日訊】在筆者的客戶當中,有不少都是學生身分又或是逾期居留人士。在和他們的交談過程中,筆者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或多或少都有聽信一些不切實際的傳言。他們或是從一些親戚朋友那裡道聽途說,或是輕信一些不良中介的「推薦」,以至於不少人原本的預期目標都成為了「浮雲」。因此,筆者在此列舉幾則從客戶那裡聽到的傳言,希望對廣大讀者有所啟發。

傳言之一,黑民或者學生生小孩後,小孩能夠獲得澳洲居留,藉此父母能順利獲得永居。筆者的不少客戶前來諮詢時很多都有問過這個問題,其中一些甚至對此深信不疑,把孩子生下來,並要求筆者為他們進行類似的操作。然而,筆者在此不得不遺憾地告訴廣大讀者,這樣的做法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公民法在2009年11月進行修改,堵住了在澳出生的孩子申請公民的這一漏洞。

此前,2008年新公民法規定,如果能夠證明黑民孩子在回到其原住地後會面臨極大的困難,則公民部長可給予其澳洲公民身分。也就是說,如果父母雙方都沒有澳洲的永居或者公民身分,當他們在澳洲生下孩子後,若能提供確實的證據表明,其孩子在回到原住地後,將面臨極其「巨大的困難」,比如孩子無法獲得合法的身分,無法接受正常的教育或者經受極其嚴重的歧視等,則可向公民部長要求給予孩子澳洲公民身分。筆者之前曾做過一個類似的案子,有一對夫妻,他們都是澳洲的黑民,並在其原住地已生有兩個小孩。後來,他們在澳洲再生下了三胎。當時他們請求筆者幫忙在澳洲為他們申請永居。

筆者研究後發現新公民法中假如孩子在澳洲出生,回到原住國會對他們產生「極大困難」,公民部長有權給與公民身分,這一條例對他們有利,他們的原住國只允許生育1-2個小孩,這使得他們在澳洲生下的三個小孩如果回到原住地,將會面臨很多無法克服的困難,並導致其生活將會變得極其艱難。於是筆者在收集了相關材料後以此為據,向公民部長申請給予其小孩們公民身分,最後獲得成功。

其實之前這類案件的關鍵在於,公民法中對「極大的困難」並沒有做出相關定義。因此,成功與否,就在於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能否符合公民部長對於「極大的困難」的理解。一些以此拿到身分的人士,大多都是在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下提供了「合胃口」的材料,於是喜獲成功,並給後人樹立了榜樣。但是就如之前所說,在2009年11月之後,公民法的這一漏洞遭到封堵。於是這一做法現在就幾乎不可能取得成功。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在澳洲出生的孩子,如要獲得澳洲公民身分,則父母雙方中,必須有一人是澳洲永居或者公民。如果父母雙方都不是,則小孩只能在其10歲生日的那天自動獲得澳洲公民身分。如此一來,生小孩獲永居的傳言就不可行了。

傳言之二,配偶簽證的考驗期會由2年增加到4年。有不少客戶都在詢問筆者配偶簽證中的臨時簽證(即820與309子類)期限是否從2年增加到了4年。在此,筆者想澄清說目前並沒有這一修改,但鑒於目前移民的總體情況,不排除今後會進行這一修改的可能性。

傳言之三,商業移民中掛名股東可取得永居簽證。其實這一傳言由來已久。筆者的不少客戶在申請商業移民時都問過該方法的可行性。究其原因,主要是聽說有成功的個案。但是,筆者在此想再次提醒廣大讀者,現在移民局對商業移民的審理越來越緊,投資者們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自己能成為那個「個案」,最後反而搞得得不償失。對於商業移民,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申請人必須積極參與到企業高層的經營管理,以及擁有決策權。掛名股東顯然無法滿足這一條,很有可能在移民局嚴密的調查中就露陷了。所以筆者向來建議廣大簽證申請人要即能守法,又能以法為據,獲得簽證,而不是走什麼旁門歪道。

關於上面提及的商業移民案件介紹,讀者可以瀏覽筆者的綱站,內裡轉載有筆者在2011年出版的《澳洲移民法律介紹》一書,有較為詳細的說明。

另外,讀者也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綱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裡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紹一書,雖然過時,但可讀性高(簽證的名字雖然改了,但條文內容沒有大改變),特別是許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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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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