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明年7月禁用保麗龍杯 自備杯省5元
【大紀元2021年12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鄭錡台灣台北報導)環保署22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自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的一次用飲料杯,業者若違規按次可處1,200至6千元罰鍰;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且可以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連奕偉表示,因為保冰效果好,目前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大致以中南部飲料店為主,北部相對較少;草案訂定地方政府也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這部分已與各地方政府、業者多次討論,也取得共識。
此外,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則要求自2023年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連奕偉解釋,這裡的一次用飲料杯是「希望連紙杯都不使用」,速食店、便利商店業者需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的飲料杯使用數量,來證明減量達標;目前規劃3年期程,自112年至114年分別以減量15%、18%及25%為目標。◇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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