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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公務員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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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5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為保障公務人員「加班」的補償權益,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明定加班補償項目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而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

考試院提案說明,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的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的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等條文。

本次修法明定「加班」之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加班補償項目則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若因機關預算等限制無法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的獎勵。

新法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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