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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軍聞社中校淪共諜 判5年4月定讞

【大紀元2026年04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前中校副主任孔繁嘉淪共諜,他在退役前兩度收受中資,答應替中共創造吸收同袍的機會,2012年8月退役後,分別於2017年、2019年邀約現役軍官、退役軍人赴中國或境外第三地旅遊,前後收賄共約新台幣60萬元,遭判刑5年4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源於,退伍軍官邵維強在金門經營旅行社,他自2002年起接受共軍東部戰區所轄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指示,負責在台灣發展組織。2019年間,邵維強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向德恩,向德恩不只收賄,還簽署投降承諾書。兩人於2023年分別被判刑12年6月、7年6月定讞。

而孔繁嘉在退役前也遭邵維強成功吸收,結識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判決指出,孔繁嘉於2006年11月間、2008年4月間各收受美金6,000元、5,700元,合計約新台幣35萬餘元,答應要替中共引介現、退役軍人赴中國或境外第三地接受招待旅遊,創造接觸、吸收我國軍人的機會。

直到他於2012年8月退役後,又陸續收受中共官員6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4.6萬元),後於2017年間開始著手邀約王姓軍官至中國、境外第三地旅遊,替中共創造接觸機會而進行拉攏、吸收、發展組織,被對方婉拒。2019年間,他又邀請另名王姓退役軍人出境旅遊,但受中共肺炎疫情影響而未得逞。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孔繁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他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但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孔繁嘉共犯2罪,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中「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但原審認定他只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罪,且他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改判5年4月徒刑。

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