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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減免關稅文件補正 應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辦理

【大紀元2026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徐文海台灣基隆報導)基隆關表示,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依法得減免關稅之貨物,如進口人無法於報關時即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選擇繳納保證金先行提貨,或先行繳稅放行,待取得證明文件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或退稅。

不過,基隆關提醒,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均須留意《關稅法》第18條規定的補正期限,逾期未辦理者,可能導致保證金遭沒入或喪失退稅權益,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故無法即時檢附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者,應特別注意「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注意事項所載內容。其補辦減免關稅手續期限,以貨物放行後4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需延長期限,應於期限屆滿前向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且延長期限最長不得逾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年。

至於直接繳納稅款放行貨物者,依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應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且該期限不得申請展延。

基隆關進一步指出,上述補正期限的認定,係以減免關稅證明文件送達海關的「收文日期」為準,而非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的發文日期或郵寄日期。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應儘速送達進口地海關辦理補正,以免因郵遞或其他因素延誤,影響權益。

基隆關呼籲,進口人及納稅義務人可於貨物進口前,提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並妥善掌握相關法定期限。無論採取「繳納保證金先行提貨」或「先行繳稅放行」方式辦理通關,均應特別留意補正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對通關程序或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向進口地海關洽詢。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