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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楊﹕我要揭露希望工程腐敗案

——團中央是否打算“死保”徐永光?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2日訊】中國青基會自成立之日起,就歸團中央管轄。我呢,十多年來一直是團系統的干部,因此,我對共青團,對團組織,甚至對團系統的領導干部,本來是很有感情的。可惜,團中央個別領導的某些錯誤做法,令我感到遺憾。

說老實話,去年,在我剛剛站出來揭發徐永光腐敗行為的時候,為保護團組織,保護團中央的某些領導干部,我曾“隱匿”了如下重要事實,即:團中央也曾從希望工程的公眾捐款中,“借用”了1200万元“辦公司”,而且這筆被借用的巨額捐款,至國家審計署今年5月21日進駐中國青基會之際,尚未歸還。

我清楚記得,1996年團中央要求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資的時候,我正在希望工程財務部工作,那時候,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小學的工程建校款的下撥,因徐永光胡亂挪用投資,已到了寅吃卯糧、難以下撥的困難階段,但團中央偏偏在此時提出借款1200万元辦公司,而且催款十分急迫。我記得,就連徐永光都曾口出怨言,抱怨團中央“催得太急了”。

這件事當然有証据:并未全文公開的中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1997年度)上,清清楚楚開列了這筆巨額調出資金。要想查清這件事,我還可以給國家審計署公開提供一點審計線索:

第一,可以從希望工程的往來賬戶上查查那1200万元的去向;

第二,可以查查這三個數据:以這一“上級借款”的准确時間為“參照”,查查同一時間內(前后三天),希望工程主賬戶上“尚存”的到帳捐款現金,還剩下多少錢;再查查此前此后(前后十天),看看希望工程救助款以及希望工程小學建校款總計下撥了多少;還可以再查查在同一時間段內(前后三十天),各地本來應該收到多少捐款、建校款?(青基會的希望工程辦公室,會在收到捐款、建校款后,下達《撥款通知書》,通知各基層單位和中國青基會財務部),看看希望工程的“主業”是否受到影響?

我相信,查出來的結果一定令人触目惊心。

問題不止于此。團中央財務處有朋友對我透露說,團中央曾收到過中國青基會徐永光以百万元計算的“上繳利潤”。徐永光違規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投資,總體上是失敗的,他哪里來的“利潤”上繳呢?而且,按照中國基金會章程,即使有“增值收入”,其收入部分也應全部屬于希望工程,只能用于救助失學儿童,怎么可以交給團中央呢?“上繳利潤”的事,我沒有經手,因此我听到這一消息時都感到震惊。作為中國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我要聲明:徐永光的有些“黑箱作業”,財務部的前后几任負責人都是不知道的,因為徐永光有個習慣:他并不十分信任財務部,總是指責財務部的負責人“腦筋轉得慢”。

我還听說,港區全國青聯委員王敏剛也曾向人透露:90年代初,他和港區全國青聯委員們共同捐給希望工程數十万港幣(或者是數十万美元),但此后一直“沒拿到收据”,王敏剛曾托人找到我,請我在中國青基會的電腦系統里幫助查詢,結果發現這筆錢根本沒有進入希望工程主賬戶。后來我听說,是當時的團中央的某書記出面“會見”了王敏剛先生,幫助中國青基會、也幫助徐永光把此事“擺平”。

在揭發徐永光搞腐敗的過程中,我發現,凡是看過《明報》、看過《南方周末》報道的人,几乎都站在我這一邊,可是,我曾寄予很大希望的團中央第一書記周強先生(他當然應該仔細看過《明報》和《南方周末》吧),卻站到了徐永光那一邊。

我是1998年底調离中國青基會前周強調到團中央工作,此前,他在司法部任司長。他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是學法律專業的,但令人奇怪的是,周強書記還要使勁保護徐永光。

去年9月,我曾匿名給中央領導寫信揭發徐永光,沒過多久,徐永光就在中國青基會公開說:“哼,有人想到朱總理那里去告我的狀,可是周強書記已經把舉報信轉給我了。我在團中央、在國務院都有靠山,想搞倒我,沒那么容易!”

是誰把我的匿名舉報信轉給了徐永光呢?我托在中南海工作的朋友打听了一下,我寫給朱總理的信,總理轉給了錦濤同志;錦濤同志又批轉給了周強,我不知道是那個環節出了“差錯”,總之是有人把舉報材料复印之后,交給了被舉報人徐永光。徐一看,就知道是我揭發的了。

寫到這里,或許有讀者會問:是不是錦濤同志要保徐永光呀?

不對,据我的這位中南海朋友說,中央七名常委,始終沒有一人批示說要“保護”徐永光,也從來沒人說要對希望工程腐敗案网開一面、不予追究。恰恰相反,江總書記、朱總理、胡錦濤副主席的批示,都是表示要“查”。

例如,胡錦濤副主席在今年4月5日寫給周強的批示中說:周強同志:關于反映青基會的有關問題,去年我就要你們檢查后告我。近來又陸續收到有關材料。望抓緊查實后正式上報。胡錦濤。4月5日。

中南海的朋友還幫我分析了胡副主席批示的內在含義,朋友說:

--中南海里的人都知道,錦濤同志批示的措辭,從來都比較溫和,但這一次算是比較嚴厲了。因為他使用了“青基會有關問題”,而沒有使用中宣部通知中的“所謂問題”,而且胡副主席還提到了自己去年就“要你們檢查后告我”。這里應該有兩層含義,第一,暗含著錦濤同志對周強的某种不滿,据悉,去年底團中央曾報告錦濤同志說:經調查,徐永光除了生活作風問題,在經濟上沒有問題;第二,這也是錦濤同志要給江總書記、朱總理傳遞一個信息:去年有人舉報后,我就很重視,已經批轉給周強了。

--《明報》、《南方周末》有關希望工程的報道(摘要),是遞到了江總書記、朱總理、胡錦濤副主席案頭的,他們都沒有批示“徐永光有功,應予保護”或者“希望工程內部發生問題,不宜公開”等等,因為頭腦清醒的人都可以看出來,《明報》和《南方周末》的報道,是以事實為根据的。何況希望工程腐敗案已在海外鬧得沸沸揚揚了,怎么還能繼續遮掩和包庇呢?包庇下去,今后中國的慈善、捐贈事業,還要不要到海外募集捐款呢?中央總要給海外熱心的捐款人一個“交待”吧?

--至于錦濤同志,你更應該相信,他和徐永光沒有任何關系,根本犯不上去“保護”徐永光。錦濤同志在批示的結尾使用了“正式上報”,其實,團中央給錦濤同志呈交報告,從來都是正式的呀,加上一個“正式”,看似累贅,其實是表示此事應該由團中央向中央常委這個“集體”做正式報告,意味著事態重大。

我相信中南海的這位朋友的分析。

周強書記怎么就不明白這個道理呢?

我擔心,團中央書記周強的糊涂做法,今后會招致錦濤同志更嚴厲的批評。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內地傳媒對希望工程腐敗案,几乎是鴉雀無聲;与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徐永光利用傳媒在不斷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資是如何“合法”。不過,假的就是假的,違規就是違規,我必須站出來再介紹點情況。

第一,徐永光違規投資數額巨大,且投資時間長達十年,但這一“黑幕”只有極少數人知道。2月28日明報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后,徐永光即召開單位內部中層干部研究對策,就在這個會上,還有許多不了解內情的“處級”干部義憤填膺說:“明報說我們挪用捐款去投資?這是胡說!我們應該立即起訴明報!老徐,我們的《聲明》怎么那么軟呀?!”可是,直到今天,徐永光既不敢起訴明報,也不敢起訴內地的中國經濟時報、南方周末。

問題是,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規的投資,徐永光為什么要對自己單位的中層干部“保密”呢?我可以作証:在青基會,只有徐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基金部(專門負責投資)、財務部的少數負責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額捐款曾被拿去投資了。

第二,徐永光在對全國各省青基會負責人談話時,也不敢承認自己是“直接投資”。道理很簡單,各省基金會的領導也知道,按照人總行1990、1995年的兩個法規,自行“直接投資”,屬于違規;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間接投資”,屬于合法。

我手邊有証据:1994年,徐永光在違規投資已嚴重虧損的情況下,決定發起組織“共同基金”,抽取各省希望工程“待撥款”,繼續追加投資。面對各省青基會負責人,徐永光這樣說:“任何投資都有一定的風險,利潤永遠与風險成正比,這是投資活動的一條鐵的規律。一般說來,年回報率達到15%以上的都有風險性……基于以上考慮,我們設計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將各地方基金會和中國青基會年度結存資金的一部分集中起來,以中國青基會名義,委托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基金會不能自己辦公司,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托給銀行或投資公司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的(摘自1994年1月31日,徐永光在第四次全國希望工程會議上的講話,參見《徐永光說希望工程》一書。該書在中國青基會网站曾有大篇幅節選,今年4月之后,相關內容被刪除,但印刷本無法全部銷毀)。

可是,這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了,希望工程的公眾捐款也罷,從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罷,從一開始就都是由徐永光親自操盤、直接投資的。

第三,原中華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董向功,曾于1994年至1997年負責中國青基會的審計工作。她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方先生采訪時說:審計之前,徐永光曾按照慣例,簽署文件,保証提供全部應該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証,但當董提出“投資收益,到底如何,我們希望進行函証(注1)時”,徐永光卻表示:“不必函証了!”董說:她几次提出函証,徐几次拒絕。徐永光拒絕的理由是:“投資情況不關你們的事。你們審計,就負責審計希望工程的收(收到捐款)支(下撥捐款)情況,不包括青基會的其他收入和希望工程的投資支出!”

第四,對董向功的說法,我同樣可以作証。我是1997年初接手擔任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的,上任之后,我才發現我們有那么多的“投資糊涂帳”,為理清全部投資,我曾耗費了許多心血,但最后發現,希望工程的許多捐款,財務部只有划帳調出的銀行記錄,卻沒有投資項目的合同書,這是嚴重違背財務管理規定的(我會在以后章節中詳細披露)!

既然連我們財務部都搞不清楚,徐永光又怎么敢讓審計人員“介入”呢?

當然,對于不了解內情的讀者來說,徐永光等人的某些公開辯解,或許很有蠱惑性。

例如,今年3月29日,青基會現任秘書長顧曉今(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曾規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須委托金融机构進行”,為此青基會曾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机构以便安全托管資金,但無下文。据了解,此規定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廢止。(參見青基會网站http// www.cydf.org.cn)

稍后,徐永光手下專門負責投資的基金部負責人劉文華,在接受三聯生活周刊記者采訪時又說:1997年,人總行委托中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基金會審計,他們在報告中說我們与人行的規定有差距,1998年,人總行下文要求(我們)整改。我們的有關負責人接受(注:原文如此。疑為“接到”)整改通知,很緊張。我出差回來后,向上面(注:原文如此。此處描述不清,“上面”是誰?中國青基會,團中央?或者是直接寫給人總行?)寫了個報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一,委托金融机构管理,如何具體操作;第二,人總行可否推荐比較可信的金融机构……結果人總行沒有推荐,后來也沒有出台實施細則。人行1995年的這個“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廢止了。(參見三聯周刊《青基會的贏与虧》)

針對這些貌似振振有詞的詭辯,我的一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反駁的:

一,如果不違規,當年人總行委托的審計部門,為什么要下達“整改通知”?如果不違規,中國青基會負責人看了“整改通知”,為什么會“很緊張”?劉文華這樣對記者說,等于給徐永光幫倒忙。凡明知故犯、触犯法律法規者,大抵如此。

二,徐永光、顧曉今在“承認”人總行規定于2000年8月廢止的同時,就等于同時承認了該規定曾經頒布、曾經有效。這是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常識:從1990年8月(該法規頒布)至2000年8月(該法規廢止),徐永光挽起袖子自己“下海”的所有直接投資,都屬于違規。

三,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在是否允許徐永光挪用捐款、直接投資的問題上,确實是“語焉不詳”,但國務院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會應當……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又規定“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該兩部門“并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因此,國務院實際是授權人總行、民政部對我國所有的基金會實施行政管理,授權他們制訂管理細則。

從級別上說,國務院高于人總行,但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條文做出司法解釋一樣,1990、1995年人總行頒布的相關法規,在2000年8月之前,對所有基金會都有著与國務院《辦法》同樣的約束力。青基會、徐永光,均不能例外。

四,人總行1990年和1995年的規定,已經屬于實施細則。人總行沒有義務給徐永光推荐金融机构。顧曉今、劉文華的說詞,屬于不懂法。

五,徐永光的說法、做法,証明他早已知道“挪用捐款直接投資,第一違反中國法規、第二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2002年4月16日,新華社播發的中國青基會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新聞稿里,徐永光等人又宣布:“為防范投資風險,(青基會)應按照《信托法》有關公益信托的規定,擬訂資產托管辦法”。

我的律師朋友強調說:這第五點,是典型的“自己打自己嘴巴”。在海內外新聞媒體以确鑿事實揭露了徐永光挪用捐款、違規投資后,徐忽然決定在2002年4月之后,要按照人總行2000年8月已經廢止了的法規去“委托投資”了。這從邏輯上再次証明了人總行1990、1995年“禁止基金會直接投資”規定的合理、合法性,以及這一規定符合國際慣例、維護了捐款人、被救助人權益的正确性。

我的律師朋友嘲笑徐永光說:中國有句大俗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他笑著說:在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從2000年底之后,不再對全國基金會實施行政管理的大前提下,不知道徐永光、顧曉今等人是否找到了能夠“安全托管資金”的金融机构!

我的律師朋友說得何其好呀!

(注1)函証,審計用語。是審計人員通過發函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應收款、應付款的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此類信函調查,多為格式化文件,調查的基本內容是:對方單位全稱、投資數額、投資性質、收益及還款情況等。對方回函,需書面說明并加蓋公章、法人簽字。回函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函証的寄送、收回過程,由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完成,但是,實施這一過程的基本條件是:被審計單位必須予以配合,提供投資單位的地址和單位全稱。徐永光堅持不提供,違反了審計法。

因為徐永光是違規的,所以他一定心虛;因為心虛,所以徐永光一定不敢跟明報、中國經濟時報打官司;因為海外記者提出的采訪要求徐永光一律不敢接受,所以徐永光只能利用內地少數傻乎乎的記者發文章,為自己涂脂抹粉……但是,違規、虛假、黑色的東西,怎么狡辯也不可能變成合法、真實和白色透明的東西。

仔細閱讀徐永光對中國內地記者發表的談話,不難發現漏洞。

例如,今年3月27日徐永光對香港《文匯報》記者說:十多年來,人們尊稱我是“慈善家”。《明報》報道一出,人們大感意外,怎么“慈善家”變了味,成了下海商人,成了“投資家”。而且是一個坑掉了不少善款的失敗“投資家”,人們有一种被欺騙、被愚弄的感覺,又因希望工程的純洁,那种憤怒可以想象……這是我們的尷尬和無奈,在中國,只有做“投資家”,才能當“慈善家”,否則慈善机构的“家”就無以“養家糊口”……讓“慈善家”去做“投資家”本已很無奈;這個“投資家”還必須万無一失,更是過分苛求。

這段話可真是漏洞百出、蒼白無力。

其一,徐永光怎么能算慈善家?慈善家,是用自己的錢去投資,賺取利潤,然后從自己口袋里、把屬于自己的利潤(或是積蓄)拿出來捐給慈善事業的人。徐,不過是受万千捐款人之托,“代管”希望工程工作的秘書長。

其二,徐永光“黑箱作業”十多年,此次明報一披露,徐的“角色”當然變換快。既然徐永光承認“人們(因此)有一种被欺騙、被愚弄的感覺,又因希望工程的純洁,那种憤怒可以想象”,那么明報的揭露報道,何罪之有?人們的憤怒和抨擊,何罪之有?

其三,誰授權、誰逼迫徐永光去做“投資家”了?難道中國民政部今后批准某人出任非營利、公益性基金會負責人,還必須附加如下條款:“有五年以上投資企業、大獲成功之記錄,方可出任大型基金會之秘書長”?

對香港文匯報記者,徐永光又說:在中國……投資活動只遵循一般的市場規則,并不會因為你是(拿的)善款就給你單獨訂一條規則。相反,對基金會投資還有一些限制性條款,如“購買股票不得超過所投資企業百分之二十”,“基金會不得直接經營企業”等。就是說,既要你去搞投資,又不讓你參加管理,這就增加了控制投資風險的難度。

大家看,這不是在推卸責任么。徐永光的潛台詞是:我違規投資雖然失敗,但主要原因是國務院法規“太差勁”,“增加了控制投資風險的難度”——徐永光這樣胡說八道,可以理解,記者一味跟著徐永光的指揮棒轉,這合适嗎?

類似的奇談怪論,信手拈來有許多:

——“這十多年來,我精力的80%都放在了這(挪用捐款、違規投資)上面”( 3月23日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曾鵬宇采訪);

——“我們非常擔心,(如果希望工程巨額投資的情況)一旦公布,其后果會怎樣,公眾是否能夠接受”,(顧曉今,接受三聯周刊記者采訪);

——因為是慈善机构,投資項目“做得不好,我就想把它裝在一個好的項目里,用一個好的投資把這個(虧損)項目給消化掉”(徐永光接受三聯周刊記者采訪);

——我們投資是“九個贏利、一個虧損”、投資“有盈有虧,但總的效果是盈大于虧”;(徐永光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注意,談及盈虧,徐的前后說法不一樣)……

新聞記者的素質可真是良莠不齊,內地有些記者寫東西似乎不動腦子。倘若國家審計署今后公布審計結果,認定徐的投資是“五個贏利、五個虧損”,甚至倒過來是“九個虧損,一個贏利”,或者國家審計署認定徐永光“消化虧損”的做法屬于“作假帳”,那些糊涂記者的臉面該往哪里放呢?

講到這里,我想給中國內地的記者們提個醒。徐永光是很知道“筆杆子”的重要性的,因此,專門跑中國青基會、希望工程這條“線”的記者(內地記者往往分“線”采訪),他們的姓名還經常出現在希望工程的領款單上,因為新聞發布會后,徐永光立刻把記者們的“簽到簿”改成“補貼簽收簿”。記者只知道是簽字表示“到會”了,但我們宣傳部則奉老徐之命,每次會后都把記者的“簽到”改成“簽收”,補上收到人民幣若干這一項。記者的“待遇”又有所不同,文字記者一般每次“簽收”200元;電視台的記者則每次“簽收”2000元。要知道,徐永光一年召開的希望工程新聞發布會,常常會超過20次呢。

南方周末駐京記者方先生曾問我:“記者們是不是真的領到了這些錢?”我說:是的,記者确實是拿到了車馬費,但簽字的時候,他們都被蒙在鼓里了。

電視界的“大腕”楊瀾女士,“簽收”更多。記得有一次她將《憑海臨風》的稿費捐給希望工程20万元,但第二天,青基會就和楊瀾簽協議從我們那里又領走同樣數額(20万)的“工作經費”。老徐給出的理由是:“希望工程的勸募工作很辛苦,這筆錢是給她作為活動經費的”。名人言行,令人難忘:我清楚記得楊瀾此后又以同樣方式,多次從青基會財務部領取過希望工程的大額工作經費……或許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這次徐永光遭遇麻煩,楊瀾立即為老徐做了專題片,積極幫老徐說話。

中國內地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讓我憂心!當然,采訪了我的南方周末、三聯生活周刊、中國經濟時報以及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等單位的許多記者,不在其列。

除了批評和提醒中國少數記者,我還要說:中國內地的某些報社、通訊社、著名网站,有可能成為徐永光的“幫凶”。中國青基會的遭受“恐怖襲擊”的《聲明》,是通過新浪网首先發布的;新華社以及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等新聞單位,又在隨后的新聞稿中把我稱作“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

可是,希望工程怎么能夠等同于徐永光呢?

我揭露的是徐永光,并沒有“襲擊”希望工程;我站出來揭發徐永光,正是因為我比徐永光更愛中國的希望工程。徐永光气急敗坏、气勢洶洶地把我列為犯罪分子,其理由不過是指責我在辭職“前后大量竊取中國青基會的內部文件,(然后又以這些文件)作為要挾和攻擊中國青基會的‘炮彈’”。

徐永光聯手中國部分新聞單位對我的“誣蔑”,不禁令我浮想聯翩。

我記得,今年3月14日,徐永光在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時空連線》節目中說,他贊成“慈善事業應該做成透明的口袋”。一個簡單的邏輯問題立刻擺在了上述新聞單位的領導人面前:一家慈善机构,有什么資格制定不能對外公開的“秘密文件”或“內部文件”,慈善机构的財會人員把本單位領導違規投資、作假帳的确鑿証据公布出來,提交給全體捐款人、全社會審查,那么我不僅無罪,而且有功。因為依据我國《會計法》和《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勇敢地站出來揭發本單位領導弄虛作假的財務人員,理應受到中國法律和新聞傳媒的保護。

鑒于此,我將保留對上述誣蔑我的新聞單位以及徐永光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我還記得,徐永光前兩天曾公開表示:他愿在電視上和任何人公開辯論希望工程腐敗案。我呢,也在這里做個公開表態:我愿意接受徐先生的這一“挑戰”。

眾所周知,徐永光,曾是個喜歡接受中外記者采訪的風云人物,是個喜歡不斷召開新聞發布會的侃侃而談者,但我估計:今天的徐永光,大約不敢接受我的這一“應戰”或者是點名挑戰,他不敢和我同時面對公正的電視攝像鏡頭,更不敢和我站在一起,同時面對值得信賴的捐款人和社會大眾。

此文結尾,我愿引述全國人大代表、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宋清渭在今年兩會上的一段公開講話,宋代表指出:鏟除腐敗,關鍵在建立健全反腐敗的法律机制,抓緊研究制定中國的《反腐敗法》……并且要“給新聞工作者更多的輿論監督權”。

我希望,中國內地能有更多像南方周末那樣堅持真理、愛党愛人民的報紙;能有更多像方進玉先生那樣認真、正直、勇敢的真党員記者。

在我向香港明報舉報徐永光腐敗問題后,明報記者曾在今年2月4日打電話到北京,向中國青基會求証:“中國青基會是否挪用巨額捐款去投資?”据悉,當天晚上,徐永光即派出本單位“海外与台港澳合作中心”執行總干事吳秀和飛往深圳,赶至香港,向明報方面提供了必要的解釋(參見三聯生活周刊報道)。

我听說,吳的解釋主要有兩點:第一,拉大旗做虎皮,稱“這是党爭”,是中央的某些人借希望工程要“整錦濤同志”,因此建議“明報不要介入”;第二,說徐永光是中國的民間領袖,有人看不慣他,想整他;第三,介紹了一則內部消息,說2001年9月就有人舉報徐永光,但中紀委派人調查后已經得出結論:除生活作風上有缺點,徐沒有經濟問題……吳的這一“解釋”,肯定得到了徐永光的“授意”,但徐的這些“授意”和“解釋”站不住腳。

第一,我在舉報徐永光腐敗案的過程中,有幸認識了胡錦濤副主席的親戚。他們對我說,錦濤同志要求自己、家人、親戚、下屬十分嚴格;在反腐敗的問題上,錦濤同志毫不含糊;任何人打著錦濤同志的旗號搞腐敗,必須揭穿;如果有人打著“党爭”的旗號誣蔑我們的党,必須嚴懲。我听說,這次國家審計署進駐青基會,得到了朱總理和胡副主席的同時支持。

第二,去年底派人前往中國青基會調查的,不是中紀委,是中央直屬机關紀律檢查委員會。而且吳的解釋還隱瞞了一條重要信息,即:有關部門已經明确指出,在查清徐永光的經濟問題之前,他不能前往美國哈佛大學進修(徐已向領導提出報告)。而我從中紀委得到的一個數据是:近年領導干部腐敗案件中查出有情人、小蜜的,占全部腐敗案的85%以上。因此,我建議中直机關紀委順著徐永光“生活作風有問題”這一線索,繼續查下去。

我呢,在這里也給中直机關紀委的同志們提供點線索。

——徐永光在青基會內就有情人,而且這件事在單位內鬧得人人皆知。徐的情人是90年代中期才從政法大學畢業的(法學碩士),徐為了方便与她“單線聯系”,早在1994年就用公款購買了一部移動電話給她用!這位年輕女性對老徐很投入,因為徐不能离婚,她曾試圖自殺(未遂)。又因為這位女青年的父母不在北京,因此自殺未遂送醫院后,徐便要青基會女職工(包括我)前往醫院輪流看護、勸慰。后來,徐的這位情人离職前往美國學習,徐并在2000年黃曆新年前往美國,探望過她。我相信,該女士出國之費用,應該是徐永光私下提供的。

——或許是因為有“把柄”被夫人抓在手里,因此徐的夫人經常到單位里來找徐永光吵鬧。徐万般無奈,有時便懇請我們這些女職工幫他“擋駕”。也因為這個緣故,我和徐的夫人也很熟。直到我离開青基會之后,徐還為自己离婚之事打電話找我,問:“我老婆說,如果我敢和她离婚,她就和易曉聯合起來揭發我,听說他們已經達了書面成協議,喂,你說她這是嚇唬我呢,還是真的?”

——徐永光等中國青基會主要負責人,還有一個習慣:喜歡去歌廳,而且喜歡找小姐陪。在北京是這樣,出了京城就更加肆無忌憚。為掩人耳目,徐有時也會叫上本單位女職工或未婚男青年陪著去,當然,找來小姐之后,徐就把我們這些“外人”支到另外的包房里去。這絕不是一次、兩次的偶然事,而是一种習慣。付給小姐的小費,全部開成“餐費”,用“希望工程工作經費”予以報銷。

——中國青基會活動多、聚餐多,徐自己更是經常到外地“檢查工作”。每逢這時,徐就會讓飯桌上的人講黃段子(注:黃色笑話),誰要是不講或講不出來,徐就提議罰酒。徐能夠在酒桌上發出這一倡議,他當然會帶頭講。他不僅會講,也真的敢講,不論是當著地方党政領導的面,還是當著系統內的團干部,他都會興致勃勃地講黃色段子。

——記得有一次在江西,因為他黃色段子講得生動,當地縣委書記還不讓他走。遇到有人對此表示“難以理解”,他還有一套“理論”,美其名日“提高工作效率”。搞到最后,連希望工程系統內召開年度工作會,他都沒正經。例如,有一年希望工程全國工作會,他在講到希望工程助學金的收費標准調整時,在“一次性交400元錢就可以改變一個貧困地區的失學儿童的命運”這句話時,故意把句子斷成“性交”和“400元錢”,并加重了語气,然后自己在主席台上先笑了起來,隨后,當然是哄堂大笑。

——徐永光“以身作則”,青基會其他領導也不甘落后。本來,青基會發放獎金的特點就是“背靠背”,掌握在顧曉今辦公室的小金庫里的獎金,其發放更是只有“天知、地知”以及徐、顧二人知道!財務部的人只知道,顧曉今哪里有就遠用不完的款,她還經常私下給她喜歡的男士發沒明堂的獎金(我在青基會時,別人認為我知道顧曉今那里小金庫的事,無意中向我透露的)。

或許有讀者會問:你說徐永光貪污,那么他的錢是從哪里來的呢?

我揭發:

第一,參与希望工程“1+1”結對救助的人,有不少人都是救助的小學三、四年級失學儿童,問題是,孩子們兩三年畢業后,“剩余的錢”干什么用了?徐的答复是:“轉給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學儿童了”。但我要請教:海內海外,哪位捐贈者在這一“轉移救助”過程中重新填寫過“結對卡”?其實,徐的做法有嚴重漏洞。不讓捐贈者填寫第二份“結對卡”,從邏輯上說,要么証明著第一次的填寫是徒有虛名;要么証明“剩余的錢”被某些人貪污了!

第二,徐永光曾發起捐獻“希望書庫”活動(我曾經為這一書庫捐出3000元人民幣,但收入比我高的徐永光反而沒有捐),共計收到捐款3000多万元,但真正做到了“專款專用”的只有2000万元,另外的1000多万元就,全部被用于堵窟窿和開支各种不能列支報銷的費用了。正因為如此,希望書庫的捐贈活動才遭到許多人的質疑(參見《徐永光說希望工程》第……頁)。

第三,徐永光曾在香港開設未經審計的秘密賬戶,收到捐款后,直接將其“蒸發”,供自己揮霍。

第四,徐永光投資失敗多,收益少,但就是那么一點不多的收益,徐還不肯將其按規定划入希望工程主賬戶,而是存入他們自己的小金庫,以便自己違規使用。

第五,還有個能夠從側面予以証明的“短消息”。1994年2月,徐永光接受明報記者采訪。記者問:“你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希望工程總部工作人員目前的月平均收入是多少,其中工資部分有多少、福利獎金有多少?”徐答:“這個問題我恐怕回答不來,回答不准确,因為我都說不准我月收入多少錢”。我可以作証:徐永光連工資都懶得到財務部去領。不知道自己月工資、獎金是多少的官員,十個有九個是貪官——因為他們已經看不上、也不關心自己的正當收入了!

南方周末記者方先生說得好:党中央一再強調:反對腐敗,決不手軟。作為党的助手的團組織,其系統內部的腐敗難道就不該予以揭發和反對么?

我對党中央的反對希望工程腐敗案,仍然充滿信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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