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社區改建將得強制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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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訊】 據中央社台北三日報導,台灣過往因土地或建物產權不清,導致老舊社區更新不易的情況將有大變革。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為協助推動都市更新,如以協議合建等方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者,可採多數決後實施;對不願參與者的土地或建物,得由實施者委託鑑價後,強制價購產權或提存法院。
領銜提案的台聯籍立委黃政哲(不分區)表示,原先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應以全數同意為原則,不過為推動都市老舊社區,或發生重大災害地區加速重建,必須對都市更新事業賦予協助性規定,以鼓勵積極參與更新工作,在條例修正後,預計有相當多的社區與都市更新業務將因此受惠。
修正條文也規定,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得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佈實施兩個月內,向當地政府更新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由主管機關調處之,不過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計畫之進行。
至於多數決的相關規定,在劃定應更新地區內,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八同意;至於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者,則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十分之八,並其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九以上同意始得實施之。
此外,關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或建物,條文也明訂,得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評定其價值,強制價購其產權或提存法院。
另一方面,新修條文也包括同意都市更新的程序與門檻,均比照九二一震災暫行條例中的都市更新精神予以大幅放寬。
例如在程序方面,實施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者,如已取得更新單位內全數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在變更都市計畫時,即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限制。同時都市如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等重大災害遭受損害,為求迅速劃定更新地區,同意更新門檻也由原規定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五分之三,與土地總面積及建物樓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進行更新的限制,大幅放寬為各二分之一的比例即可進行更新。在重大災害的都市更新程序上,關於所有權比例的計算,新增條文也規定,同一基地上,如出現部分建物毀損情形,得在不變更其他建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情況下,以受損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以及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同意比例。(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