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工作人員燒錯遺體被法院判處緩刑
【大紀元10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三日電)台北市殯葬處第二殯儀館工作人員柯林月桃、饒芳瑀及黃培火三人因在清理遺體時疏於注意,錯燒遺體,事後又意圖偽造死者識別卡及手環卸責,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已觸犯刑法規定,判處柯林月桃、饒芳瑀有期徒刑六月,均緩刑三年;黃培火判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柯林月桃受囑為鮑姓死者遺體換穿入殮衣物,但疏於查核而將與鮑姓死者遺體置於同一冷藏室的黃姓死者遺體換穿入殮衣物,黃培火隔天在將黃姓死者遺體送往火化時,也疏於查核,致最後黃姓死者被錯當為鮑姓死者火化。
事後,柯嫌與黃嫌發現錯誤,為掩飾錯誤,而與饒 芳瑀合謀偽造遺體識別卡與識別手環,將鮑姓死者遺體 冒為黃姓死者遺體交由黃姓死者家屬火化,不過,黃姓 死者家屬在死者火化前換穿入殮衣物,前往查看時,發現遺體並非其親人才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今年四月間將全案偵查終結,將柯嫌、黃嫌與饒嫌三人依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是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相信經此教訓,應知警惕沒有再犯可能,因此所宣告的刑應暫不執行,並分別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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