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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質疑 53國立大學 浮報教師費逾27億

【大紀元12月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台聯立委程振隆昨日質疑,國內大學內部管理有嚴重缺失,光是人事經費就涉及浮編,五十三所國立大學在九十三年度疑似浮報的教師預算,估計高達四千四百多人、達二十七億四千七百多萬元,政府應該更審慎規劃運用五百億頂尖大學經費,避免納稅人的錢流於浪費。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日進行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審查,立委程振隆質詢指出,許多國立大學都有「兩本帳」,校務基金管理更有許多通病,例如「人事經費」部分就經常出現浮報預算人數,造成人數預算浮列過多。

 台灣大學九十三年度教師預算編列二千零七人,但是九十一年實際聘用教師僅一千七百八十人,差額達二百二十七人;成功大學九十三年編列教師預算一千四百一十三人,更較九十一年多出三百四十八人,遠遠超過國立大學平均每年員額成長不超過十%的合理限度,各校根本都沒有聘足。

 立委估計指出,五十三所國立大學九十三年涉及浮報的教師人數及經費,估計達四千四百九十四人、經費高達二十七億四千七百多萬元。大學不光是出現「幽靈教師」,諸如職員、助教跟工友也都有疑似浮編。

 此外,五十三所大學補辦預算者高達三十多所、金額達十三億多,補追經費原本是支應緊急需求或延續工程,但許多大學追加經費竟是用來「購買數位攝影相機」、「採購圖書」或「購置首長座車」;但相對地,每位學生分配到的教育成本費用卻區區十萬元左右,讓人懷疑其正當性。

 程振隆並提出大學校務基金預算涉及浮編的八大怪現象,包括「人事比率高於七十%」、「特支費高於一百萬」、「工程造價高於每坪四點九萬」、「補辦預算」、「教師預算編列數與實際差額高於五十人」、「學生單位訓輔成本低於十五萬」、「獎助學金比率低於法定三%」及「生師比高於三十比一」等,其中位居台灣學術龍頭的台大,就佔了六項,教育部初步選出的七所研究型大學,也多有四項浮編。

 程振隆指出,想要擠進世界前百大,除了外部競爭力的評鑑外,各大學也須解決經營管理能力不足的沈痾,否則勢必成為學術提升的阻礙包袱。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針對有立委質疑國立大學浮報人事預算與經費,被立委點名的台灣大學等多所國立大學昨日均表示,未聘足額的教師預算,只是按照慣例「預留員額」,做為未來校務發展增聘教師之用,且教育部補助的人事經費其實都不足,學校甚至還必須自己從校務基金「掏錢」補足人事經費。

 台大校長陳維昭並質疑,「許多教育法規過於僵化,教育部應該對外說明清楚,不能讓大學面對這些預算誤解,徒增學校與社會困擾」。

 教育部長黃榮村表示,可能是各大學內部管理機制出問題,教育部將邀各國立大學校長了解實際情況。

 教育部會計人事單位則推估,校務基金制度實施後,大學必須自籌部分人事經費,教育部補助只是支付部分人事經費,大學如將全部人事經費列於公家預算,確實可能出現「浮報」而引發誤會。

 昨日遭立委點名的成功大學教務處人員指出,成大是為考量未來增聘教師需求,因此會「預留」員額,並非浮報;且受經濟不景氣影響,大學自籌經費困難,教育部補助根本就不夠支應教師薪資。

 政大並舉例,去年教育部補助經費僅十四億,但政大人事經費實際上高達十七億,必須自己籌錢補足經費。

一學期超鐘點費3.6億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審計部針對大學教師鐘點費超支最新調查結果發現,整體國立大學光是一學期教師超支鐘點費,就高達三億六千餘萬元,主因為許多教授授課不足,導致必須另請教師代課或增加授課;統計更顯示,有五成五以上的國立大學,都有教師授課不足情形。審計部因而行文建議教育部,針對教授授課不足建立更嚴格規範。

 法定國立大學教授每週須授課至少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至十小時、講師十小時,若教授兼任行政職務則可抵免時數,但大學普遍存有教授授課不足情形。

 審計部今年初亦針對國內五十二所大學進行全面性調查,發現各大學回報教師授課時數不足法定鐘點數的理由,包括有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擔任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受教育部委辦評鑑、指導碩博士生、選課學生人數不足無法開課、新聘教師課程尚未排妥、教師之專長、個人健康或屆退等理由,項目五花八門,卻大多涉及於法無據。

 教育部昨日指出,已邀集大學研商修訂相關辦法,開放教師授課時數彈性化,由各大學自訂減免辦法,最多可減到每週僅授課二小時。

 為避免大學授課時數抵減浮濫影響教學品質,高教司指出,大學訂出的折抵辦法需送教育部核備,將研議納入教師聘約,未來教師若無故授課不足,就可據約處分,教育部也將據以監督管控。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陸委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未來中國台商學校校長、教師的保險事項,將可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保有關私立學校規定。

 陸委會文教處長張樹棣表示,今年兩岸條例修法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台灣地區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台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得附設幼稚園。

 張樹棣指出,根據兩岸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的法源,陸委會制定「大陸地區台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明定中國台商學校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規定其籌設程序比照國內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