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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官稱香港對台灣人入境簽證有附加條件

【大紀元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十九日電)香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天在立法會表示,根據法例,香港入境處可以對獲准入境的所有台灣人士規定逗留期限及其他適當的逗留條件,並按照既定政策及有關法例,處理每一宗入境個案。

林瑞麟在立法會上回答單仲偕議員提問時表示,台灣並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官方機構,但自回歸前,已有一些台灣在港機構存在,包括中華旅行社和光華新聞文化中心。按照大陸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在一九九五年宣布的「中央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錢七條),這些機構在回歸後可繼續留存。

至於當局每年接獲台灣官員的入境簽證數目,他說,目前台灣人士的入境許可證申請,都是以個人身份提出的,入境事務處並沒有統計有關申請是否涉及台灣官員。

被問及香港入境簽證對台灣人入境簽證有否附加條件,譬如要求持證人承諾遵守某些規定或不能參加某些活動,林瑞麟回應說,所有來港人士包括台灣人士,在港逗留期間必須遵守香港法律。根據「入境條例」,入境事務處人員可以對獲准入境的人士規定逗留期限及其他適當的逗留條件。處方會按照既定政策及有關法例,處理每一宗入境申請。

單仲偕議員今天在立法會上表示,鑑於台灣駐港機構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及中華旅行社的主管,獲任命一年後才獲港府簽發入境簽證來港。因此,他提問當局如何審批台灣官員的入境簽證申請,包括以何準則界定個別組織屬台灣官方駐港機構,還是屬台灣民間組織;回歸以來每年接獲台灣官員的入境簽證申請數目,以及被拒絕的個案數字及其原因;當局對台灣官員入境簽證有否附加條件,譬如要求持證人承諾遵守某些規定或不能參加某些活動。(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