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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四汴頭弊案 檢調警盼早日將伍澤元緝捕歸案

【大紀元5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二十日電)曾經轟動社會各界的四汴頭抽水站弊案,儘管最高法院已二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等法院今天也完成更二審宣判,不過,前屏東縣長(前立委)伍澤元因棄保潛逃未歸被通緝,導致他涉案部分未結案,檢調警已籌組專案小組,盼早日將伍澤元緝捕歸案,展現政府公權力。

四汴頭抽水站工程,檢方是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當初共起訴官商達二十八人,被告中多人是台灣省住都局官員,現多已退休或離職。

這項弊案由於曾轟動社會各界,板橋地方法院合議庭經長達八個月審理,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一審宣判,當初宣判時還曾變更部分起訴法條,援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判處伍澤元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此案經再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經審理,終於在八十七年四月間二審宣判,其中伍澤元部分,撤銷板橋地院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的一審判決,改判他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九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六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

對於這項高等法院判決,經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於短短半年間就將全案發回更審,認為二審法官「顯係濫用審判職權,故為違法判決」為由,撤銷包括伍澤元等十六名被告原二審判決,發回重行審理。

根據最高法院當初發回更審理由,在伍澤元部分,就原審(第二審)判決所認定事實以觀,堪稱:裡應外合,上下其手,集體舞弊,而依修正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四、五、六條就各種犯罪態樣為不同刑度規定,依原判決所認定事實,伍澤元應成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共同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原判決撤銷一審正確判決,改判論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顯是濫用審判職權,故為違法錯誤判決。又有職權調查能事,猶有未盡與原判決的違誤。

然而,在八十九年十月間,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對於伍澤元則再撤銷改判,認為他是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九年、所得財物新台幣六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九十年底伍澤元競選立委連任失利,他利用卸任前假借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出國考察公函申請出國,法官也同意暫時解除出境,沒有想到伍澤元單獨一人出國考察,一去不回至今,高等法院也發布通緝,根據陳定南多次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伍澤元據悉目前仍滯留大陸。

為能展現政府打擊黑金決心,法務部表示,有關伍澤元的通緝案,最高法院檢察署已多次召集檢、警、調機關首長研商緝捕專案,希望透過國際司法警察合作,早日將伍澤元緝捕歸案,以伸張公權力,振奮民心。其他被告方面,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再經審理,於今天進行更二審宣判,涉案被告刑度沒有太大變動,但全案仍可再上訴。(http://www.dajiyuan.com)